“民警败诉!”女子送孩子上学,担心上班迟到闯了红灯,被民警拦停后罚款50元。女子

小疯汇看社会 2024-09-26 18:50:13

“民警败诉!”女子送孩子上学,担心上班迟到闯了红灯,被民警拦停后罚款50元。女子主动承认错误,并央求民警不要罚款,自己养活3个孩子不容易。可民警态度坚决,不交罚款就扣车。在连续警告10次后,见女子不配合工作,民警拽住女子并按在地上。没想到女子因此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女子把民警告上法庭,并索赔16万。怎么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

就在学校门口不远处,红灯无情地亮起,而张薇的电动车已越过了停止线。就在这时,一名民警迅速上前,拦下了她的车。

面对民警的询问,张薇没有狡辩,她坦诚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眼中闪烁着焦急与无奈:“警官,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得赶紧送孩子去学校,然后赶去上班,家里就靠我一个人撑着……”

民警的表情严肃而坚定,他耐心地解释了闯红灯的危害,并告知张薇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50元罚款。

张薇听后,眼眶微红,声音哽咽:“警官,您行行好,我真的不容易,能不能这次就算了?”

然而,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民警拒绝了张薇的请求。在连续警告多次后,见张薇仍不愿缴纳罚款,民警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

这一决定如同晴天霹雳,让张薇的情绪瞬间崩溃。她紧紧抓住电动车,不愿放手,双方陷入了僵持。

在多次劝说无果后,民警试图强行将张薇与电动车分离。过程中,由于双方力量悬殊,加之张薇情绪激动,不慎摔倒在地,痛苦地呻吟起来。这一幕,迅速引起了周围群众的围观和议论。

经医院诊断,张薇因摔倒导致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这一结果,让张薇及其家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是民警的粗暴执法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于是决定将民警告了,索赔16万元。

@星牧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张薇闯红灯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民警对其处以50元罚款是合法合规的。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民警的执法方式。在连续警告多次后,当张薇仍不愿配合时,民警选择了扣留车辆这一强制措施。

这一行为本身并无不妥,因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赋予了民警在特定情况下扣留车辆的权力。

但问题在于,民警在执行这一措施时,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和限度。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民警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与张薇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导致张薇摔倒骨折。这里就涉及到了执法过当的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如果民警的执法行为被认定为过当,那么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薇闯红灯的行为,是本次事件的起因。她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她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表达了生活的不易,但这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处罚的理由。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首先履行了告知义务,向张薇解释了闯红灯的危害并告知了处罚决定。然而,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民警的执法方式却存在争议。

一方面,他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扣留张薇的车辆;另一方面,他在执行这一措施时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和限度,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民警在多次警告无效后,采取了强制措施。

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是否使用了过度的力量?是否给予了张薇合理的反抗空间?这些都是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如果民警的执法行为被认定为过当,那么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薇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她应当接受交警的处罚——即缴纳50元罚款。

虽然她事后提出了生活困难等理由,但这些理由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处罚的借口。

如果民警的执法行为被认定为过当并导致张薇受伤致残,那么他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他应当赔偿张薇因此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同时,他还需要接受内部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以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上,会根据张薇的实际损失、伤残程度以及民警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本案中,最终判决民警赔偿张薇83320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张薇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民警执法行为的监督与规范。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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