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一男子因强奸罪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但男子认为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后又申请了再审,终于被改判为2年6个月有期徒刑。男子刑满释放后,立即拿着胜诉判决去申请了国家赔偿,但遭到了驳回,理由是改判降低刑期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男子不服,这和岂不是让自己白白坐了4年半的牢,于是男子又进行了申诉。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据悉,33年前的一个晴天,男子陈某正在地里干活,一队民警突然上了门,说是同村一女子举报了陈某,称陈某将她按在庄稼地的草堆里强行发生了关系。
陈某到案后,承认了确实想与女子发生关系,但当时因为女子反抗,所以没有得逞。
但是检察院却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成立,故对其判决有期徒刑7年。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未能如愿,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由于二审是终审判决,故判决书作出后,陈某就开始正式坐牢了。
7年后,陈某终于刑满出狱,但他开始了申诉之路,一直到15年后,才申诉成功。
再审法院重新调查了案件,发现陈某的确存在犯罪未遂的事实。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认为一审法院对陈某的量刑有误,故将原先的7年有期徒刑,改为2年6个月有期徒刑。
再审判决书到手后,陈某申请了国家赔偿71万元,他认为自己白白坐了4年6个月的牢,所以法院应当作出赔偿。
但是陈某的第一次申请却被驳回了,理由是陈某的情况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陈某不服,向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理赔,但同样遭到了驳回。
陈某的索赔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但他并未放弃,只要有一线希望,他都想努力一下,于是陈某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了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1、陈某的申诉请求超过了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陈某在刑满出狱后才申诉成功,故不符合被羁押的条件。
其次,根据再审判决邮寄时间来看,陈某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距离再审判决书到手已经有5年之久,这明显超出了赔偿时效。
2、只有改判无罪的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原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虽然刑期是减少了,但罪名仍属于强奸罪,并未改变。
综上,陈某的情况不符合国家赔偿的基础条件。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了陈某的申诉请求。
最后,陈某白坐了4年半的牢,却得不到任何赔偿,您怎么看?这到底公不公平?
确实有点寃,当时应该把他那做案工县割下没收免除刑事责任就行了
笑死了
是有点冤,但性质和本质没变,谁叫你做错事。自己承担。
再强奸两个未遂就刚好四年多
强奸为什么是3-7年?不是十年以上?
所以,法官想怎么判就可以怎么判,反正判错了也没事。
此案有点奇怪,未遂的话不应该判那么重,而且未遂的话受害者应该也不会诬陷他,毕竟影响名声。所以,他是得罪什么人了?
这种己服满刑的一般不会改判,如果没服刑完毕的就改判成己服刑的时间,然后释放,这样纠纷少。
确实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
犯了强奸罪,判2年太少了!最起码也得5年以上吧!
如果这能告赢!天下大笑,强奸有补偿!这个颠倒世界,律师也接这个狗屁单子!
不是改判2年6个月了吗 然后 坐了4年牢 监狱不撵人? 还是说监狱被阁下承包了,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应该把他煽了成太监
亏了,
过期了
活该
此人还有脸申诉改判,真是判轻了,
要在法治社会里生活…
公平
找那个法官私了吧。
白坐牢?
嫖娼事不怕亲人知道[大笑]
33年前是1991年,亏得你没在八十年代严打期间,不然直接拉去毙了,还有脸申请赔偿?
只要不犯法那么社会社会对你永远是公平的
去找个卖肉的也好过,搞也没搞成,还坐了几年,唉,这是怎么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