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了!四川巴中,超市开业搞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每天前100名,可以凭小票领10个

晴澍聊社会 2024-09-24 20:02:32

悲剧了!四川巴中,超市开业搞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每天前100名,可以凭小票领10个鸡蛋,84岁老太为领到鸡蛋,趁超市还没开门就去门口排队,由于人群拥挤,老太不慎摔倒,送医后不治身亡,老太的死产生各种费用合计316000元,超市和家属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闹到法庭,法院最终这样判。网友:为了几个鸡蛋丢了性命,太不值。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杨大妈下楼散步,一个女孩给她发了一张传单,说是附近一个大超市新开业,活动多多,优惠多多。

杨大妈84岁了,眼睛看东西没那么清楚了,她拿着传单回来问孙子林华瑞,孙子说超市就在他们小区附近走路也就10分钟左右。

林华瑞去上班后,杨大妈拿出老花镜仔细研究起那张传单。

几个大字吸引了杨大妈的注意:活动期间,每天前100名凭购物小票领取10个鸡蛋。

大妈眼睛立刻就亮了,反正他没有要求要买多少钱的东西,大妈想:她可以进去买瓶水,买包味精或者一包酸醋,一两块钱的事,有购物小票后就可以领鸡蛋了。

大妈心里想着,立刻起身翻家里的东西,她要看看,家里还缺什么,她拿个本子登记,打算活动期间每天去买样东西,然后顺便领10个鸡蛋回来。

第二天,天刚蒙蒙亮,大妈就起床煮好早点早早吃饱等时间了。

杨大妈吃饱后,看了看时间才6点几分,超市要8点钟才开门,离开门还有两个小时,现在去太早了,要等很久。

杨大妈实在着急,她在屋里走来走去,等时间,她打算7点一到立马出门。

熬呀熬,杨大妈实在等不及了,6点40分她就一边散步一边出门了,超市离他们家大概10分钟左右。

杨大妈上年纪了,平时走路都没那么利索了,但是为了得到那几个鸡蛋,她好像感觉脚上像灌了力气,10分钟的路程她6分钟就走到了。

杨大妈走到超市门口的时候,已经有6、7个人等在那里了,大妈一拍大腿,有些懊恼,早知道出来早一些,明早得6点就出门了。

随着时间越来越靠近7点,等在超市门口的大妈大爷自发的排起队来,杨大妈也站到了队伍中间,她排在大概10名左右。

7点一过,超市里陆陆续续开始有员工来做上班的准备。

7点11分的时候,一名超市员工拉起超市卷夹门,做好营业的准备。

这时,人群突然轰动起来,大家纷纷往超市门口挤,杨大妈也跟着大家往里挤。

就在推推挤挤中,杨大妈一个不小心,往后倒,后脑勺严重摔伤。

随后有人叫救护车,把杨大妈送到医院救治,杨大妈的孙子、孙女很快赶到医院。

他们本以为,奶奶只是受了点轻伤,谁知道奶奶伤得很严重,送到医院后,直接被推进抢救室。

不幸的是,杨大妈在医院住了5天,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杨大妈离开了人世,住院话费,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加起来,花掉316584.1元。

杨大妈的孙子、孙女一致认为,奶奶的死,超市的责任很大,他们理应赔偿损失。

可超市认为,杨大妈是在超市外出事的,而且超市的上班时间是8点,大妈7点多就出事,更重要的是大妈摔倒是因为人群中不文明人士推搡摔倒引起的,所以超市没有一点责任。

最终超市以借钱的名义给杨大妈家属2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超市作为公共场所,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大妈虽然没有在超市里出事,但她却是因为超市出了这个活动,才会去超市门口排队。

超市作为活动的发起者,应该提前考虑到有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理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顾客的安全。

2、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杨大妈作为自主行为能力人,明知道人多排队,有可能造成推搡,她却为了几个鸡蛋不顾自己的安危,所以,对于这件事,大妈有一定的责任。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受害人杨大妈在超市门外营业时间前排队,但她的目的是参加超市抢购活动,因活动限制前100名才如此。

超市应该预料到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84 岁的杨大妈也应预见危险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负较大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杨大妈死亡的经济损失,由超市方承担十分之三的赔偿责任,也就是94975.2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99975.23元,杨大妈自己承担十分之七的责任,也就是221608.87元,杨大妈家属自己承担。

为了10个鸡蛋,丢了性命,真是太不值得了,害自己丢了性命,害儿女损失几十万,真是害人害己。

对此,大家怎么看?(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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