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无意中发现了男友的交易记录,两次按摩竟然要6700元。女子怀疑男

运良说是非 2024-09-23 22:15:07

吉林长春,一女子无意中发现了男友的交易记录,两次按摩竟然要6700元。女子怀疑男友嫖娼了。所以趁男友再次入住酒店时,报警了。可民警到酒店房间后未发现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但男友面对警方的询问时,如实交代了。女子的男友因为嫖娼被罚款一千元,同时被行政拘留15日。女子认为,酒店也有责任,是挂羊头卖狗肉。但酒店却否认两名按摩女是酒店的工作人员。 (案例来源:小政视频) 王小丽趁着男友曹勇熟睡了,打开了男友的手机,查看了交易记录,发现竟然有两次交易很诡异。 这两次交易竟然花了6700元,这两次交易都是男友曹勇入住喜来登酒店发生的费用,费用是按摩费用。 可就算是按摩,不可能一次就花了3000多元呀,这显然有不法的交易,王小丽非常的生气。 看着呼呼大睡的男友曹勇,王小丽气不打一处来,但王小丽忍住了。 趁着男友曹勇又入住了喜来登酒店,王小丽毫不犹豫地拨打了报警电话。 王小丽对接警的警察说,喜来登酒店807房间有人从事卖淫嫖娼的活动。 当民警来到喜来登酒店807房间时,没有发现卖淫嫖娼的活动,只有男子曹勇入住。 民警例行对曹勇进行询问,奈何曹勇不打自招,承认了自己在这个房间发生了两次不法的活动。 曹勇面对民警的询问,一股脑的交代了自己的违法活动。 原来曹勇入住了这家酒店后,在酒店的房间里发现了按摩的广告牌。 耐不住寂寞的曹勇拨打了房间广告牌的电话号码。 随后就有女子来到曹勇的房间,给曹勇提供了卖淫服务。 后来曹勇再一次入住这家酒店807房间,又再次享受了一次卖淫服务。两次服务总共支付了6700元。 然而曹勇没有将支付记录删除,后来被女友王小丽发现了,王小丽气愤不过报警,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警方顺藤摸瓜将两名按摩女找到,最后他们都承认了他们从事了卖淫嫖娼的活动。 警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曹勇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由于是王小丽报的警,警方将处罚结果反馈给了王小丽。 王小丽认为酒店有责任,因为男友曹勇是根据房间广告牌的电话号码,找到了按摩女。 所以王小丽多次找到酒店,要求酒店承担责任,可是酒店却否认了按摩女是酒店的工作人员。 而且酒店还否认,这两名按摩女是曹勇通过广告牌联系上的。 王小丽非常的气愤,所以就曝光了此事。 记者联系了酒店的工作人员,酒店的工作人员抱怨说,王小丽多次来酒店闹事,对酒店的正常经营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而且酒店的工作人员还对记者说,如果酒店有责任,警方早就处罚了,可是酒店没有遭到处罚呀,那就说明酒店没有责任。 记者随后查询了这家酒店,发现这家酒店是在2016年开业的,暂时还没有遭受过任何行政处罚。 而且记者通过实地走访,发现这家酒店的房间都有按摩的广告牌,而且按摩费用还特别的高,一小时竟然达到了880元。 当地的警方也回应说,他们已经了解了这个情况,正在调查核实。 王小丽坚持认为,按摩女就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可酒店断然否认。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王小丽有权举报自己的男友曹勇。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王小丽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男友曹勇在酒店有两笔不同寻常的支出,认为男友曹勇从事了不法的活动。 作为公民的王小丽,当然有权利和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这种违法活动。 从法律上说,王小丽有权利举报;在道德方面,王小丽作为女友,作为受害者,也有资格举报。 2、警方没有现场发现违法活动,可以处罚吗?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王小丽报警,民警来到酒店房间,没有当场发现违法活动。 可是曹勇心理素质不行,在面对民警的例行询问时,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违法活动。 在有了曹勇和两名按摩女的口供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当场发现,但警方依然认定曹勇违法了,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3、酒店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酒店每个房间的按摩广告牌下面有一行小字,说是第三方独立经营的,但王小丽坚持认为就是酒店在经营。 如果警方调查核实后认定,这些按摩女是酒店的工作人员,是酒店在组织运营的,那么酒店相关人员很有可能会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酒店有关人员组织了这些活动,那么需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想必曹勇应该不会说谎话,这些按摩女很有可能就是酒店人员,所以需认真调查。(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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