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河南,一男子高中时因涉嫌抢劫同学被刑事拘留,父母积极赔钱后,与被害人和解,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男子是未成年人,案底依法应当封存。大学毕业后,男子参加了某公司招聘,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眼看要签劳动合同。不料,公司调查后,发现男子曾有犯罪记录,遂作出对男子不予录用决定。男子一脸懵,找到公司理论,质问如何知道其案底,并指责公司就业歧视,但公司未予理会。无奈,男子准备诉讼维权。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张子成(化名)小时候比较调皮,因父母外出打工,一直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年纪大了,也很少管张子成,使得张子成整天心思都不在学习上。 张子成在高一高二时,经常和一些差不多情况的同学玩在一起,有时还逃课,常常被学校点名批评。 张子成家境不太好,零花钱不多,在同学的怂恿下,张子成伙同他人,使用器械,迫使其他同学交出零花钱。 受害同学事后报了警,警方介入后,张子成因已年满16岁,被警方采取刑事措施。 期间,张子成父母回来,积极赔偿受害同学,长达几个月时间,上门赔礼道歉,终于获得受害同学及家属的谅解,同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在提交了刑事和解协议后,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子成系初犯,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处罚,遂酌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张子成顺利回归学校,经此一事,浪子回头,坚定了学习是改变命运的信念,刻苦学习,终于迎来成绩的巨大提升。 张子成高考发挥的还不错,考上了大学,毕业后,除了参加研究生考试外,还参加了校园招聘。 张子成虽然没能考上研究生,但进入了一家不错的金融单位,经过初试、复试和面试,层层选拔之后,脱颖而出,顺利进入公司的招录名单。 张子成等名单公示后,参加了公司的岗前培训,只要双方签约后,张子成就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员。 之后,张子成还去参加了体检,未发现任何异常,整顿好心情,准备正式步入社会,好好在社会发光发亮。 不料,张子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的电话,说是了解到张子成高中时有犯罪记录,而公司是不允许招录有案底的人员,遂决定不予录用张子成。 张子成崩溃了,临门一脚的事情,怎么发生这样戏剧化的转变呢,当即找到公司,质问如何得知其曾有案底。 但公司对如何知道张子成有案底不做任何回应,只是告诉不录取时公司最终决定,让张子成另觅更好工作单位。 张子成不服,认为即便有案底,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取,而这是就业歧视行为,遂打算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在,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子成涉嫌抢劫罪被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严格来说不会留下案底即犯罪记录,且张子成系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不予起诉等记录依法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在本案中,张子成未经法院判决,不属于犯罪分子,而张子成因取得受害人谅解,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属于有犯罪记录人员。 也就是说,涉案公司即便能够成功调取张子成犯罪记录情况,结果也应该是无犯罪记录,不会影响其正常录取。 同时,结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12条等规定,张子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予起诉等记录依法应当封存。 而记录封存以后,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密,不得公开,而张子成在就业时,也没有任何义务报告犯罪记录。如用人单位调取张子成犯罪记录时,相关单位只可以出具无法最记录证明。 2、涉事公司以张子成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录用张子成,属于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除特殊职业外,录取单位以就业者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录取的,属于就业歧视。 本案中,张子成录取单位不属于特殊单位,且张子成未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属于有犯罪记录人员。 而涉事单位以张子成曾经有不起诉记录,作出不予录取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张子成有权诉讼维权,要求涉事单位继续签署劳动合同,并依约执行。 3、在张子成不予起诉被封存的情况下,涉事单位知道张子成这个信息,不排除信息泄露被侵权可能。 《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本案中,公安部门有义务配合封存张子成不予起诉等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而涉事单位如何得知,确有蹊跷。如查实相关部门有泄露张子成个人信息问题,则张子成可以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有钱能使磨推鬼![得瑟]
成功调取张子成犯罪记录情况,结果也应该是无犯罪记录,这是什么理论???
不予起诉,不代表刑事拘留记录会消除!你洗你妹
然后呢?法院判决公司必须录用你?
也许被抢的那个也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