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吉林延边,男子30年前在银行存入2000元,定期存款30年,利率为19.26%,等到期后可以一次性取出72万元。岂料等男子去银行取钱,银行却解释说,长期存款早就明令取消了,只能取出4000多元。男子听完怒了:30年前的2000块钱,跟现在的20万差不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男子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该怎么判?
廖健深知“家有余粮、心中不慌”的道理,凭借吃苦耐劳的性子,廖健在30年前就积攒了2000块钱。
如果这笔钱放在现在,可能并不值得一提。不过这可是在30年前,2000块钱已经足够一家人的吃喝拉撒了。
担心这笔钱放在家里夜长梦多,于是廖健就准备存进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建议他,不如存一个长期,利率能够达到19.26%,照这么计算的话,等30年到期之后,廖健能够一次性取出72万,养老的问题完全能够解决。
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廖健办理了30年长期存款。
本以为这将是廖健养老的保障,哪里想到,这竟成了噩梦的开始。
30年后,廖健来到银行取钱,可是当他拿出保存良好的存折时,银行工作人员左右端详了老半天,没给廖健取钱,反而是叫来了银行经理。
银行经理对廖健说道:存折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像这种长期存款,早就已经明令禁止了。如果取钱的话,只能取差不多4000块钱。
廖健一听哪里能愿意呢,存折是银行给的,说好的72万怎么就成了4000块?再说了,30年前的2000块钱,是现在的4000块钱能比的吗?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廖健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并提出以下理由:
法庭上,廖健提供了当年银行给开具的存折,上面清晰的标注存款金额、利率、存款时限等信息,并有银行的盖章。经银行鉴定,该存折真实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廖健提交了存折证明,自廖健存钱之日开始,就视为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银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银行辩称:
廖健提供的存折,银行确定真实有效。不过廖健的这种长期存款业务,在次年就已经被明令禁止了。银行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的约束,并非银行自主行为。
另外,在业务被取消后,银行方面也积极联系廖健,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存款相关业务的调整,并非银行能够左右,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应视为银行与廖健之间的合同无效。
鉴于银行方面已经积极联系廖健,可廖健并没有及时办理更改业务,为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按照5年期定期存款利息19.26%来计算,加上本金2000,银行应支付给廖健13556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不讲信用,能唯持多久,值得怀疑!
流氓
如果无效,为什么不第一时间通知储户,及时止损,还可以做其他财务规划
哈哈。找我买房吧,别存银行了,你搞不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