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做错事后,为了获得妻子谅解,将其名下三栋出租屋过户给儿子,并又以儿

呆萌分享社会趣事 2024-09-18 16:55:49

广东广州,男子做错事后,为了获得妻子谅解,将其名下三栋出租屋过户给儿子,并又以儿子的名义全款买一套房。男子本以为,这事翻篇了。谁料,6年后妻子先将夫妻财产140万元转给了儿子,儿子又将父母告上法庭,索要过户6年来的租金收益600万元。一审支持儿子的诉求。但二审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男子谢某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早年经商赚到钱后,非常有眼光的谢某,在村里建了一栋出租屋。但谢某并没有躺平,还是继续做生意和经营出租屋。

之后几年时间里,谢某用出租屋的收益和做生意赚来的钱。又在村里建了两栋实用面积更大的出租屋。

虽然谢某发家期间,已经与女子吴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独生子小谢,但三栋出租屋都登记在谢某一个人的名下,且一直都由其一个人在经营。

谢某开始不再做生意后,就只经营名下的三栋出租屋。可闲下来后,谢某却变得不安分了。

妻子得知丈夫谢某做出背叛夫妻感情的行为后,立即要求离婚,但谢某不同意并承诺自己不会再犯。

看在儿子的份上,吴某决定原谅谢某,但为了确保谢某以后真的不会再犯,吴某要求将三栋出租屋全部过户给儿子,且家里的绝大部分存款也要以儿子的名义全款购买一套大房子,以后当婚房使用。

谢某当时想着是自己有错在先,且小谢是其独生子,自己和妻子百年后也是全部留给小谢的,所以谢某没有拒绝,并按照妻子的要求全部履行了承诺。

谢某本以为只要以后自己不再犯错,好好过日子,这事就算翻篇了!

可谁曾想,儿子却在6年后,将谢某夫妻告上法庭。

还没反应过来到底发生什么事了,谢某收到法院传票当天,就发现自己与妻子用于养老的140万元存款全部不翼而飞了,去银行查询后才得知,原来在儿子起诉前不久,妻子就已将钱全部转到儿子的账上。

此时谢某顿感不妙,并立即委托律师一起出庭应诉。

儿子小谢主张称:

第一,父母自愿将4套房子过户给自己,自己表示接受,双方形成赠与合同。房子在没有过户前,父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子已经过户,父母就不能再撤销,且4套房子只有其才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既然其才是4套房子的产权人,那么房子自过户之日起的所有收益都应当归其所有。

第三,经核算,自过户之日起的所有收益约700多万元,父亲谢某有返还的义务,减去母亲已经转账的夫妻共同财产140多万元,谢某应返还600万元。

而妻子吴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人之一,面对儿子的指控不仅不抗拒,还态度非常坚决的同意儿子的诉求。

看到妻子的态度后,谢某算是看明白了,原来母子俩是合伙的,其甚至怀疑一切都是妻子教儿子的。目的就是报复6年前的事、后果是让自己净身出户。

事实证明谢某的怀疑没有错,儿子将谢某告上法庭时,妻子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虽然知道真相后,谢某很生气,但事已至此,其只能等打完这场官司再说。

谢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首先,在法院没有判决生效前,妻子就将14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小谢,之后又起诉离婚,妻子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小谢有返还的义务。

其次,虽然法律规定房产权利人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理所当然归谁所有,同时还要看房子的出资人到底是谁?

小谢名下第4套房是谢某出资购买,谢某当时是因购房政策原因,借名买房而已,该房产应当谢某所有。

再次,小谢主张房租是700多万元,但其未考虑房子空置没有收益这一重要因素、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其他3套房子是谢某基于父子关系,赠与给小谢的,但小谢却据此向其索要租金,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质证过后,一审和二审法院给出不一样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既然4套房子都登记在小谢名下,那么过户后收益就应当归小谢所有。即一审不仅认为小谢无需返还已经收到的140万元,谢某还要再给小谢500多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小谢所主张的收益是因父亲谢某的赠与所产生,应当与市场主体行为有所区分。因此,小谢以房屋所有权为由排斥谢某的收益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小谢名下4套房产均是谢某购买,房子出租收益用于买房、装修、经营投资、家庭生活支出。

小谢目前还是名学生、一直以来所有花销都是家庭生活支出,因此,小谢向父母索要父母因赠与所产生的收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民法公平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小谢打赢了第一场官司,但二审法院改判其败诉。即小谢还要返还已收到的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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