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名男子在酒店入住时花了20元买了一份水果的外卖,由于酒店吧台不让外卖上楼,外卖便送到了酒店的大厅里。男子准备下楼取外卖时,却发现外卖早已被他人拿走,男子查了监控,原来是入住酒店的另一名女房客。
龚先生这次来嘉兴出差,入住了一家酒店,由于天色已晚,也还没有吃饭,他便花了20元钱点了一份水果外卖。
一般来说,外卖都是可以送到房间门口的。但是这家酒店的吧台没有让外卖小哥上楼,所以龚先生就让外卖小哥先把外卖放大厅里。
不料自己忙工作忙到太迟,龚先生实在太累就没有再下楼拿外卖。第二天清早,龚先生想起来自己还有些水果在楼下大厅,便准备去取。
谁知道,龚先生去取外卖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外卖竟然不见了。龚先生想着怎么会有这么没有素质的人,于是果断入报警。
警方很快赶到酒店,查了监控发现是酒店的另一名女房客拿走了这份外卖。警方锁定了目标后,便开始联系这位女房客,可是女房客却称自己已经退房。
关于这份外卖,女房客确实表示是自己拿错了。但是,女房客称自己并没有吃这份拿错的外卖,因为她把外卖留在了房间。
大家一起来到女房客的房间后,发现女房客确实没有吃外卖,只是龚先生购买的柚子少了一块皮,而且外卖上的详细单据也被撕掉了。
龚先生虽然失而复得,但还是对这位女房客的举动耿耿于怀。他觉得女房客随意乱动别人的东西,很没有礼貌。
所以龚先生要求女房客再赔偿自己一份水果,但是女房客却拒绝了他的要求。女房客称,明明是龚先生自己不主动去拿外卖,凭什么要她赔偿?
而且,女房客表示自己是受到了酒店的工作人员的误导。因为在她去取外卖的时候,酒店工作人员告诉她有两个外卖,她便一并拿走了。
对此,酒店的工作人员回应称,女房客去拿外卖的时候,工作人员只是好心指明两份外卖在那边,并没有误导女房客。
再说了,女房客自己下单买的外卖,自己买了什么东西难道自己不清楚吗?外卖上也都附有了详细的单据,如果女房客拿了别人的外卖,那一定是有意为之。
毕竟,女房客早已把自己错拿的龚先生的外卖上附有的单据丢弃了,可以合理怀疑女房客清楚知道不是自己的外卖,却不愿意再下个楼把外卖还回去。
龚先生听到这里,更加对这位女房客的举动感到无语。他觉得自己不是一定要求女房客赔偿,只是他认为女房客在这件事情上做法很不妥当,却还这么理直气壮怪罪别人,实在不可理喻。(人物均为化名)
【@蜜蜂说法 】
一、女房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女房客乱拿龚先生外卖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行为。但是由于偷拿外卖的金额仅为2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这不代表不犯法。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盗窃行为可以处拘留并处罚款。因此,女房客的行为仍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龚先生可以找酒店索赔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龚先生入住酒店,属于酒店的客人。酒店应当在龚先生的入住期间,保障其财产安全,但是龚先生的外卖在酒店被盗。
在这件事上,酒店应当对于尚未尽到的义务负责。所以,龚先生对于自己的外卖被偷的事实可以找酒店,要求其索赔。
三、这件事究竟该谁负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龚先生选择入住这间酒店,是出于对酒店的信任,谁料会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导致自己的外卖被偷。
不过这件事的始作俑者还是女房客,所以酒店如果承担了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女房客进行追偿。也就是说,这件事还是应该由女房客负责。
4、本案启示我们,点外卖的时候不要随意让外卖小哥放在某处,尤其是在自己不熟悉的位置,毕竟当今社会有些人连偷拿外卖这种事情也干得出来!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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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就解释法法法,不执行吹个毛
如果酒店不让外卖员送上楼,那应该由酒店员工送上楼,否则酒店就不要装逼
恶意为之。
是南湖区万达旁的那几幢凤楼吗?
不知小编们普遍都得了个什么病,在文章的最后总要什么法法法来分析一通,令人恶心
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碰到不要脸的,说什么都没用!
啥人都有,见得多了,自然不怪!
我拿错过一次,下去把钱转人家搞定
现实中哪有这样的忙客为了QQ二十元的外卖而浪费一亿元的时间
小便!小酒店一般都让上楼,大酒店是交给机器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