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河南濮阳,男子与妻子结婚多年,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双方离婚。男子为了孩子自愿净身出户,可是后来发现孩子不是他的,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他老婆却表示两人仅仅结婚一天,没有共同财产,孩子不是男子的很正常,不存在过错。两人闹到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濮阳中院)
张强与苏晓高中同学,两人在上学期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是因为苏晓长得比较漂亮,性格十分大方,特别受男生欢迎。
高中毕业后,张强为了拴住苏晓,很快就与其结婚。因为婚房是张强父母购买,不是好的学区。苏晓提议为了今后孩子上学,还要再买一套学区房。张强表示同意,并借钱付了首付后购买一套学区房。
不久后,苏晓怀孕并生下一个男孩。可是,此后两人为了孩子的教育以及家务问题,不断发生矛盾。最后,两人都忍无可忍,决定离婚。
张强是一个重感情的人,因为孩子愿意跟着苏晓,他自愿净身出户,并承担买房的欠债20万元,而且每月还要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
但是随着孩子越长越大,很多人表示孩子一点也不像张强。于是张强带着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孩子果然不是他的。
张强十分生气,找到苏晓要求其返还财产。双方协商未果,张强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张强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苏晓违反公序良俗,致使张强存在误解,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作出重大让步,应对卖房款重新分割。
1. 苏晓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与他人生子,至离婚时孩子已满11岁,其具有法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2. 双方协议离婚时,苏晓隐瞒孩子非张强亲生的重大事实,导致张强为了孩子作出了较大让步,使权益严重受损。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
3. 该房出售价格104万元,扣除40余万元的贷款,苏晓获益60万元;60万元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必须平分。苏晓应该返还其30万元。
苏晓辩称:
一、多年来两人并非夫妻关系。2017年2月9日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次日即办理了离婚登记,仅有一天的夫妻关系。之前双方系同居关系,且多年来分分合合多次。
夫妻忠实义务icon的前提是两人是合法夫妻关系。苏晓生下他人孩子,不具有法定过错,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公平公正
离婚时他也不知道张强非孩子生父,两人在商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本着公平分割的原则。同居期间,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产价值相当,苏晓主动让张强先挑选,张强挑选了全款的房产,有贷款的城房产留给了她。
三、以张强名义的贷款2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张强作为合伙人的音乐会所,目前该KTV仍在经营中。该KTV分给了张强,张强应该还债。
因综上,离婚协议并未因孩子问题使得张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使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也未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张强诉讼请求。
张强反驳称,双方2004年举办结婚仪式,苏晓2006年生育孩子,2017年2月10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因结婚证丢失,根据民政部要求先补办了结婚证,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4年至2017年,苏晓称案涉房产为个人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5年内不行驶,撤销权消灭。
2017年2月1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至2023年3月13日张强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起诉时间,所以张强想撤销离婚协议已经不可能了。
但是,苏晓应当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生子,其在离婚时未主动告知使得张强对孩子的血缘问题产生了重大误判。协议中可以看出,孩子由苏晓抚养,张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房产归苏晓所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苏晓婚内存在不忠行为,离婚时本属于苏晓如实告知的事项,因其隐瞒,致使张强在离婚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现张强又错过了法律救济的渠道。
法院依照公平原则,最后判决由苏晓支付张强经济补偿金10万元,驳回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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