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乱来的代价太大了!云南一男子,和女同事多次发生关系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不料

讯仕说过去 2024-09-14 19:15:32

这乱来的代价太大了!云南一男子,和女同事多次发生关系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不料8个月后,两人发生争执,男子扇了女同事一巴掌,女同事报了警。男子害怕事情闹大,答应给女同事98000元,男子被处分。妻子得知此事后,跟男子离婚,并要求女同事返还98000元,女同事不肯,妻子将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左先生(化名)是村里的一名干部,他对工作兢兢业业,对村民热情服务,在当地可谓是德高望重。李女士(化名)则是一位贤惠能干的家庭主妇,她不仅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还时常帮助丈夫处理村里的事务。夫妻俩恩爱有加,他们的感情一直被乡邻们称颂为“模范夫妻”。   然而,一个名叫小张(化名)的女人,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小张是左先生的同事,她年轻貌美,工作也很出色。左先生对这个女孩颇有好感,工作之余总爱跟她聊天谈心。渐渐地,两人的关系越来越亲密,开始暗中约会。   小张似乎也对左先生芳心暗许,她经常向左先生倾诉自己的烦恼,寻求安慰。就这样,在工作和感情的双重吸引下,左先生和小张堕入了婚外情的漩涡。   然而,偷欢的日子总是短暂的。八个月后,左先生和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左先生一时气不过,竟然动手打了小张一个耳光。小张怒不可遏,跑到派出所报案,声称左先生强奸了她。   消息传来,左先生顿时慌了神。作为一名村干部,又是一个已婚男人,这种丑闻一旦曝光,他的家庭、事业、声誉都将毁于一旦。   他决定私下了结此事,他拿出9.8万元赔偿给小张,恳求她撤回报案。小张收下了钱,也签署了谅解书。至于左先生,则被行政拘留4日,权当惩戒。   然而,纸里包不住火。左先生和小张的事情还是被李女士知道了。李女士感到天崩地裂,她无法相信,自己深爱的丈夫竟然背叛了婚姻,还拿着家里的钱去打发情人。在愤怒和绝望中,李女士选择了离婚。   左先生的噩梦还没有结束。他在单位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严厉处分,职位也从九级管理岗位降到了最底层。多年的努力付之东流,他的前途和名誉都被这场婚外情毁于一旦。   离婚后,李女士得知左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小张的事,心中愤愤不平。在她看来,那9.8万元有一半是属于自己的,凭什么全部给了小张?李女士决定诉诸法律,要求小张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赔偿款。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同居关系,已然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恪守的忠诚义务。   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基础业已瓦解。在此情形下,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仍无法重归于好,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离婚,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张发生了婚外情,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夫妻之间应当恪守的忠贞义务,践踏了婚姻的神圣,也伤害了妻子李女士的感情。   他的出轨行为,充分证明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之间的婚姻基础已经名存实亡。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提出离婚的请求合情合理,理应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左先生在与小张发生争执时,动手打了小张一巴掌,这种行为虽然有失妥当,但也并非完全没有缘由。小张明知左先生已有家室,却仍然选择与他发生不正当关系,在道德层面上同样难辞其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凡是以故意为之的方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皆构成故意伤害罪。   小张事后拒绝进行伤情鉴定,也从侧面佐证了她受伤并不严重。因此,左先生支付给小张的9.8万元,更多地应被视为一种补偿,而非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左先生支付这笔款项时,他与妻子李女士尚未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左先生与李女士已经离婚,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这9.8万元理应被平均分割。换言之,小张应当向李女士返还其中的一半,即4.9万元,以维护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是两个相爱的人立下的庄严誓言。当我们决定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就意味着我们愿意将自己的人生与另一个人绑定,从此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无论是男是女,只要选择了婚姻,就必须全心全意地对另一半忠贞不渝,矢志不移。任何出轨行为,都是对婚姻的背叛,都会在伴侣的心上留下无法愈合的伤痕。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邵通中级法院)

1 阅读:70340
评论列表
  • 龙龙 117
    2024-09-15 06:47

    好主意,偷偷瞒着老婆去炒股,如果赔了,就让老婆去告,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老婆同意,要求返还一半的亏空。

    不看不听不说。 回复:
    赠予是可以要回的,投资不行
    将军令 回复:
    操纵股票的那些家伙不讲理,也不会讲逻辑的。
  • 2024-09-15 07:17

    法院判退回纯属瞎判!应该是:男方给出去的钱不退。可以承认:确实有一半儿是权属于他配偶的,但只能算是他欠配偶的债务,他有义务用未来的收入权属于自己的部分赔偿配偶,跟第三方没有关系。这,才是正确的判罚!

    Kbggjjv 回复:
    这是经济纠纷,和偷情有何关系。偷情应该夫妻双方有偷情的赔偿另一方。和第三方有毛线关系。所以法院稀里糊涂的判,让第三者承担责任。
    以后再说 回复:
    这就对了
  • 2024-09-14 23:52

    运去黄金减价,时来顽铁生辉!

  • 2024-09-15 10:51

    判错了!应该先清点左先生和李女士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总财产超过19.6万元,则不应有任何返还。总之保证李女士取得家庭总财产的一半即可。法院判决有误!

  • 2024-09-15 1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凡是以故意为之的方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皆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山东崂山女狂打耳光造成伤害属不属于这规定?如果属于,那量刑是多少?为何只是拘留?如果不属于,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故意伤害?还有正当防卫怎么判定?人家打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法律怎么算?

  • 2024-09-15 07:08

    啊?[思考] 原来想要发展成情人关系得多次发生关系,我一直以为一两次就够了呢

    景洪小商圈 回复:
    人生这么长,一两次是不是太儿戏了[滑稽笑][滑稽笑][滑稽笑]
    用户10xxx82 回复: 景洪小商圈
    有道理
  • 2024-09-15 12:31

    编你大爷故事,强奸罪是你想告就告,不想告就撤销的,能不能专业点

  • 2024-09-15 09:39

    所以,每次在外面不管是跟哪个,我都手机打开录像或者录音!!!!!!!!

    特洛伊 回复:
    对,发给你老公备档!以留后用😂
    欠时间一个自圆其说 回复: 特洛伊
    你他妈的男女不分啊。。。
  • 2024-09-15 08:03

    啥玩意瞎判啊,应该这么判,财产平均分割,本来每人分一百万,那男的就只能拿到902000元,不能从那位女子手上拿回一半。这样才公平

  • 2024-09-15 11:06

    代妻待夫。妻应该补偿49万元

  • 2024-09-15 08:19

    一巴掌值这么多钱吗? 诬告强奸没事? 诬告后不给钱就不撤诉,不是敲诈勒索?

    用户10xxx68 回复:
    告强奸可能不是当时,是之后发生关系后留存证据以后告的,不然不会被抓起来的。
  • 2024-09-15 07:24

    十几巴掌才1000元,你这一巴掌近100000元。多少倍?

  • 2024-09-15 07:28

    村干部是九级管理岗位?他这个村干部是正科级吗?

    O0 回复:
    七级正科,八级副科,九级科员,十级办事员
  • 2024-09-15 11:43

    老婆还应该要求小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叫小三不光一分不得,还要拿出1000元

  • 99 6
    2024-09-15 08:18

    9.8万是打耳光的钱吧,当时就算夫妻财产也要给了才能原谅,但还一半给前妻也是合理的

  • 2024-09-16 03:34

    比拿破仑还厉害的法典

  • 2024-09-15 13:43

    马金莲不坐牢还享受着好女孩几辈子得不到的奢侈生活树立好榜样啊哈哈

  • 2024-09-15 07:14

    昨天看到返3.5万,今天又变了

  • 2024-09-15 13:33

    男性出轨那么健全,女性出轨无法无天[滑稽笑]

  • 2024-09-15 10:24

    TMD

  • 2024-09-16 08:35

    还得是东子厉害

  • 2024-09-16 10:33

    刑事案件是不可以撤拆的,你这文章有可信吗?

  • 2024-09-15 20:30

    不应该退回4.9万元,李女士应该向左先生主张4.9万元。

  • 2024-09-15 16:09

    男人与女人,只能相好几日。长期相处,必生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