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接到了一单26000元的运输生意,岂料,在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货主居然以个别哈密瓜腐烂为由而拒付运费,就这样过了两天后,哈密瓜全部腐烂,男子不得不将其倒掉,随后再到找货主要运费,货主见自己的瓜没了,不仅不给运费,还反诉男子向其赔偿80000元损失,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水果批发生意上,张以翔(化名)算得上是一位经验老到的行家。 多年的摸爬滚打,让他对水果市场的风云变幻有着敏锐的嗅觉。 这不,他凭借着自己的经验判断,此时西北的哈密瓜已然成熟,而且价格正处于涨高态势。 于是,他毫不犹豫地着手开始水果批发生意,安排运输事宜,准备大干一场。 很快,张以翔联系上了在哈密瓜产地附近的司机李大壮。 李大壮得知要运送 25 吨哈密瓜,运费有 26000元,心里不禁一阵欢喜。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跑这一趟下来,能有可观的收入呢。 然而,一想到运输路程遥远,而哈密瓜又相对容易坏,李大壮的眉头微微皱了起来。 他在心里犯起了嘀咕:要是瓜运到目的地后有部分腐烂,货主不给运费可怎么办呢?这风险可不小啊。 经过一番思量,李大壮在装车前赶紧给张以翔发了一条信息,意思是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对方付运费,否则就不卸货,如果这个要求不答应,就不装车了。 可信息发出去后,李大壮左等右等,始终没有针对于此的回复信息,只是被对方一个劲地催促他赶紧装车。 这让李大壮心里有些纠结,一方面,他确实不想错过这高额的运费;另一方面,又担心后续的麻烦。 但想到自己跑车技术还不错,应该能尽量减少哈密瓜的损坏,李大壮咬咬牙,决定赌一把,匆忙装车出发了。 李大壮一路飞驰,从出发地到目的地,他竟然只用了不到三天时间。 李大壮虽然身体疲惫不堪,但一想到马上就可以拿到运费了,心中还是涌起一丝喜悦。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完全出乎他的意料。原来,有不少哈密瓜已经腐烂了,张以翔在看了水果后,当场拒绝付款,因为有腐烂的果子,客户坚决不要这批货。 随后,张以翔让李大壮将货运到一个地方先放置着。 李大壮一听,心里顿时凉了半截。他非常清楚,只要把哈密瓜卸下来,那自己的运费就很难要回来了。 他急忙对张以翔表明,此前在信息中已经说的非常清楚,到货之后要先付运费,才可以卸货。 对此,张以翔一听也急了,表示如果李大壮不卸货让其检查一下,又怎么把货卖出去从而给他运费呢?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得面红耳赤。 李大壮看着天色已晚,自己跑了几天的路,早已累得不行,肚子也饿得咕咕叫。一气之下,他把瓜运走了。 等吃饱饭休息好后,李大壮再次联系张以翔要运费,可对方却一直对他爱搭不理。 两天后,那一车哈密瓜全部坏了。瓜腐烂后散发着阵阵臭味,张以翔又依旧不给运费。 无奈之下,李大壮只好开车来到一个鱼塘边,将那一车哈密瓜全部倒入了鱼塘。 随后,他又联系张以翔,说明情况并要求支付运费。 张以翔知晓自己的水果被倒掉后,气得火冒三丈。他怎么也没想到,李大壮会这么做。 这下,他之前谈好的生意不仅泡汤,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于是,张以翔果断起诉李大壮,要求其赔偿损失 80000余元。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张以翔表示,自己已经与李大壮达成了合同关系,现如今,李大壮违约还致使自己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 李大壮作为接受运输服务合同的一方,应当要尽到妥善运输保管这批货物的义务,但显然,其未尽到上述义务,最终致使哈密瓜腐烂,李大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李大壮将哈密瓜运费到目的地后,又拒绝接受己方安排,擅自将哈密瓜拉走腐烂后倒掉。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李大壮应当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李大壮则认为之前明明和张以翔说好的,货到付运费,但张以翔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其本人的行为才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哈密瓜腐烂,是货物自身的特质所致,与自己的运输行为无关。自己已经在有效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因张以翔迟迟拒付运费,自己才将货物留置,最终致使货物腐烂,而自己又需要继续跑车,才将腐烂的货物倒掉。 以上所有后果,应归咎于张以翔的违约行为,张以翔必须向自己支付各项费用37000元。 3、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院方经审理本案后,认为李大壮给张以翔发送的关于如何支付运费的信息,因未得到对方的同意,故而不能视为有效条款。 而哈密瓜腐烂的原因,系发货方未能有效包装所致,不能归咎于李大壮。 综上,李大壮和张以翔各自存在过错。 那么最终,院方依法认定由张以翔向李大壮给付运费24000元,李大壮则需赔偿张以翔的损失合计32000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护苗有我2024#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