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恶人先告状!”上海,一女子无意中发现月嫂给宝宝喂水后,宝宝就不会夜醒,便怀疑水有问题,但月嫂却一口咬定这药是自己吃的。后警方将宝宝喝的水送检,查出含有药物成分。当女子打算找月嫂算账时,月嫂竟先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女子支付剩余劳务费4000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环球网、文中人物均化名)
柯媛是一名年轻的宝妈,在事发前几个月,她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由于柯媛和丈夫都没有足够的育儿经验,宝宝又频繁的夜啼,这让柯媛倍感疲惫,于是夫妻二人决定聘请一位专业的育婴师。
经过层层筛选,柯媛夫妇以日薪308元聘请了史大姐来照顾宝宝,并且签订了详细的《某某公司居间协议书》,明确了服务内容与安全责任。
史大姐入职后不久,宝宝的睡眠状况就奇迹般地好转了起来,从原先的每夜醒来三四次,变为能够安稳睡整夜的觉了。
这一变化起初让柯媛感到欣慰,但作为一名细心的母亲,她很快察觉到了不寻常。经过连续几晚的观察,柯媛发现了一个规律,就是史大姐总在凌晨2点左右,无论宝宝是否醒来,都会给他喂水。
柯媛一开始还以为这是史大姐的秘诀,所以无意间询问了下,可史大姐却说是宝宝哭闹才给喂水的,这让柯媛不再淡定了。
事发当晚,柯媛趁着史大姐离开之际,偷偷翻找了她的随身物品,竟然发现了一瓶谷维素片。据悉,这种药物通常用于改善睡眠,但对于婴幼儿而言,使用需极为谨慎。
柯媛对此十分生气,等史大姐回来后,她便质问对方这药是怎么回事。史大姐说这药是自己吃的,但柯媛不信,她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后,将宝宝的饮用水杯、奶瓶以及谷维素片作为物证带走,由于谷维素不属于毒品范畴,警方建议柯媛去申请第三方检测。
后经检测,在宝宝喝水的水杯中,检测到了0.35mg/kg的谷维素。
面对这一铁证,史大姐仍坚称谷维素是为自己缓解压力所购,否认曾将其加入宝宝喝的水中,并对这一检测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提取容器可能导致了样品污染,要求重新检测。
同时,史大姐还指责柯媛无故报警,不仅让她在派出所待了12小时,还在第二天就将其赶走了。目前,柯媛还拖欠了15天的工资。
之后,史大姐更是干脆将柯媛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柯媛向其支付剩余劳务费4620元。
柯媛对于史大姐的起诉无法理解,明明是史大姐的问题,却反过来恶人先告状,于是柯媛决定提起反诉,要求史大姐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柯媛提供的报警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均能证明史大姐存在给宝宝喂食谷维素的事实。
可尽管史大姐对检测报告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史大姐没有合理解释证明柯媛及检测机构存在诬告动机。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法院认为柯媛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推定史大姐确实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给宝宝投喂了谷维素。
2、《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柯媛与史大姐之间是存在家政合同关系的,柯媛支付日薪308元,史大姐作为育婴师,其职责是为宝宝提供专业的照护服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但是史大姐在提供育婴服务时,擅自给宝宝喂食含有谷维素的水,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属于违约行为。
此时,柯媛有权解除与史大姐的家庭服务合同,且要求史大姐承担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史大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且柯媛与史大姐约定的是日薪工作制,也就是按日结算报酬。
因此,在柯媛将史大姐赶走后,史大姐未提供劳务,则无权再主张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柯媛无需支付剩余的劳务费4620元,史大姐需要赔偿柯媛一家医疗费、护理费、中介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能带就自己带 婴儿期的孩子 比1到3岁孩子好带多了
应该刑拘,这种人就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