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欺负别人的下场!”女子夜晚下班回家途中,遭遇黑心司机侵犯,事后,女子在对

沛山评生 2024-09-14 00:10:00

“这就是欺负别人的下场!”女子夜晚下班回家途中,遭遇黑心司机侵犯,事后,女子在对方提裤子之际,持石块拍向其后脑勺,最终司机不幸身亡,女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张小青在大学毕业后来到当地一家公司工作。因其住处与公司有段距离,加上频繁加班,她每天回家的时间都很晚。 这天,结束了一天疲惫工作的张小青,如往常一样在下班后叫了一辆网约车。 她站在路边,看着车缓缓驶来停下,司机李某是一位五十多岁的男子,面容普通,眼神却有些让人捉摸不透。 张小青拉开车门上车,略带疲惫地说了声:“师傅,去××小区。”李某应了一声,便启动了车子。 车子行驶中,李某不时通过后视镜打量着张小青,张小青察觉到了这异样的目光,心中涌起一丝不安,但她还是安慰自己可能是想多了。 这时,李某突然开口:“姑娘,车上有免费的矿泉水,可以随便喝。” 张小青此时正觉口渴,犹豫了一下后说道:“谢谢师傅。”便拿起旁边的矿泉水喝了下去。 没过多久,张小青便昏昏沉沉地睡了过去。 不知过了多久,张小青感觉有人在触碰自己的身体,她迷迷糊糊地醒来,却惊恐地发现李某正在侵犯自己。 张小青瞪大了眼睛,声音颤抖着说:“你干什么?住手!” 李某却一脸狰狞地说:“别喊,老实点。” 见张小青醒来,李某更加肆无忌惮,将她强行拉下车。 张小青拼命挣扎哭喊:“救命啊!放开我!” 但周围一片寂静,无人回应。李某将张小青拖到一处偏僻的角落,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事后,李某开始穿衣服,张小青在绝望与恐惧中,心中的愤怒如火焰般燃烧起来。 她环顾四周,发现路边有一块砖块。 她咬着牙,眼中满是决绝,便迅速捡起砖块,朝着李某的后脑勺狠狠抡了过去。 李某顿时倒在了血泊之中。 张小青看着倒在地上的李某,身体止不住地颤抖,她慌乱地拿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受钝器击打失血过多死亡。 公安机关以张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了刑拘。 有人认为张小青的行为过激,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人觉得张小青是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下的自卫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就本案而言,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张小青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小青在遭到李某侵害后,基于报复的心理,持砖头将对方拍伤致死。 其主观上存在着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对方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因此要予以刑事处罚。 张小青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在事发当时,李某的侵犯行为已经结束,因不满足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间要件,故而张小青无法实施正当防卫。 观点二:张小青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事发当时,虽然李某已经停止了实质性的侵害举动,但在事实上,其仍然存在对张小青不法侵害的危险性。 故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依然存在且正在发生。 张小青可以对李某进行防卫,但因此时,李某的不法侵害性已经减弱,张小青进行防卫的行为应当在限度范围内。 然而在事实上,张小青持砖头将李某拍死的结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责,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观点三:张小青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观点二可知,张小青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对李某采取防卫行为,关键争议的点在于,张小青实施的这种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过当。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对于张小青而言,其在夜晚孤身一人,又遭此侵害。 虽然李某侵犯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并不代表接下来其不会做出二次侵犯甚至灭口的行为。 张小青在此种极度恐惧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实施该防卫手段,是完全合法的、适当的。 那么就个人而言,我也更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们不能以案外人的身份去进行评价,而应将自己代入此情此景中去,在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苛求张小青做出精准无误的防卫行为呢? 在双方力量差距巨大的情况下,其如果不采取此种措施,又怎会全身而退?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护苗有我2024# (文中人物为化名) 刑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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