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也开始裁员了?广东,男子加入某寺庙后从事佛教教务工作,每月薪水3400元/月,结果刚几个月,住持就以他不在宿舍就寝为由,予以了辞退处理。男子不服,以寺庙尚拖欠他6000多元的工资没发,以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将寺庙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曹明华是广西昭平县人,很早的时候就开始接触佛教,因为修行,他在41岁这年来到了佛山南海区某景区的寺庙。 1月3日,曹明华进入案涉寺庙后,开始从事佛教教务工作,法名释某某,每月薪水3400元/月,其中工资3000元,补贴4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曹明华有心向佛,所以打算在案涉寺庙长期待在该寺庙修行,但他又不习惯寺庙的宿舍,环境不好,还三人同住,于是经常在寺庙外住。 5月23日,寺庙住持突然找到曹明华,问曹明华为什么不在寮房住?曹明华如实回答。 住持听完,沉默了一会,说曹明华持戒牒等证件到寺庙来的时候,当时就告诉了他《某寺僧团管理制度》,而且这制度一直都在寺内公示。 现在曹明华违反了《某寺僧团管理制度》,长期不在寮房住,现在寺庙只能请曹明华起单(离开)。 曹明华非常震惊,我是有度牒的人,因为这点事情,你们就要赶我走? 而后,曹明华以寺庙2-4月向他发放了3400元的薪资,但1月只发放了400元补贴,5月份工资没发,要求法院判令寺庙支付其拖欠的工资。 同时,曹明华还主张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从劳动法来讲,曹明华的两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寺庙也认可没有和曹明华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只发了2-4月的钱。 这是不是意味着曹明华的诉讼请求,将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如果曹明华和寺庙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当然应该支持曹明华的诉讼请求。 如果曹明华和寺庙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就不能适用劳动法判令寺庙赔偿了。 法院意见: 首先,曹明华作为一名宗教人士,不是劳动者,是一个弘扬佛法、修行传道之僧人,其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曹明华是按僧人挂单的程序进入寺庙内暂住修学,并不是以工作人员身份到宝峰寺谋求工作,应该适用民法典的调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任何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和宗教习俗。” 寺庙给僧人发的钱,是信众提供的供养金的生活补贴,供养金的发放按寺院规定,以“利和同均”的丛林规矩,每次发放的数额不一,不是每月都有供养金发放。 寺庙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制度,使僧人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专心修行,与佛教教义相符。 曹明华到寺庙修行,应该追求共同修行的精神性目的,而非带有财产性目的。 最后,法院判决,曹明华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驳回曹明华的起诉! #护苗有我2024##秋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佛渡有钱人,法管没钱人
骗子窝点!
职业关系[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
曹僧捅穿了寺庙僧人修行的实质的,表面是修行,实际是挣钱。
难怪每次去投钱只能是10块
又不是佛学院毕业的,自己修行的就是个临时编织[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