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某托管机构,两个小朋友发生了矛盾,其中一个小朋友的妈妈是托管班的老师。这名老师听说了自己的孩子受到了欺负,非常的生气,对着另一个小朋友猛扇耳光。被打小孩父亲找到托管机构负责人讨要说法,可负责人却推脱说,这是老师个人行为,与托管机构无关。 (案例来源:) 刘先生非常生气,因为他的孩子在托管班被老师打了。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从托管班的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名老师对着刘先生孩子,猛扇了一个耳光,下手特别重,将刘先生的孩子打懵了,碗也被打翻了。 刘先生说,自己的孩子与这名老师的孩子在同一个班,因为吃饭发生了矛盾,刘先生的孩子不小心碰到了老师的孩子。 这名老师从外面回来后询问了自己孩子,发现自己的孩子被欺负了,这名老师非常的生气。 这名老师不管三七二十一,对着刘先生正在吃饭的孩子扇了一个耳光,扇的刘先生的孩子不知所以,连吃饭的碗也被打翻了。 刘先生非常的生气,找到托管机构的负责人讨要说法,可负责人却推脱说,这是老师的个人行为,与托管机构无关,不愿意负责。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这名老师殴打刘先生孩子,违法,需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刘先生的孩子先碰到了老师的孩子,但老师可以冷静处理,可以打电话找刘先生协商如何赔偿,但这名老师非常的冲动,竟然殴打不满14周岁的刘先生的孩子,那么这名老师违法了。 如果刘先生报警的话,而且刘先生不愿意和解的话,警方会对这名老师处以10~15日的拘留,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同时这名老师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这名老师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刘先生的孩子,碰到了老师的孩子,如果造成老师的孩子受伤,那么刘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同时这名老师打了刘先生的孩子,那么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等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3、托管机构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刘先生孩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托管机构托管和学习,却遭到了托管机构老师的殴打,那么托管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托管机构负责人推脱说,这是老师的个人行为,与托管机构无关,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托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