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74岁老人出院后,因无人照顾,遂怒将66岁再婚妻子告上法院,请求每月支

大壮扯文 2024-09-09 15:11:47

山东泰安,74岁老人出院后,因无人照顾,遂怒将66岁再婚妻子告上法院,请求每月支付2500元康养费。妻子伤心地说:“半路夫妻没有信任,老伴生病时,继子拒绝让我照顾,还坚持送老伴去养老院。更过分得是,老伴每月有1500元的退休费,还有2个亲生儿子,为何偏偏要跟我一个月收入不足600元的老太太索要康养费?”

提起老伴尹大爷,李老太老泪纵横。

李老太称,她和尹大爷是半路夫妻,两人再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尹大爷和前妻生了两个儿子,而自己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子。

去年6月,尹大爷因脑梗突然晕倒,随后,她第一时间将尹大爷送去医院治疗,并陪伴照顾左右。

除此之外,在住院期间,她更是拿出自身积蓄,给尹大爷支付了2000元的住院费。

然而,尹大爷的儿子在尹大爷尚未恢复神智时,擅自给尹大爷办理了出院,并将其接走,还拒绝让她打电话和探视。

为此,她伤心欲绝。

可事情远不止于此,尹大爷出院后,在其儿子的怂恿下,入住了一家高档养老院,每月需要支付5000元的养老费用。

在李老太看来,尹大爷的生活条件远远高于自己。况且,李老太曾跟尹大爷的儿子商量过,由她伺候尹大爷,这样就省去5000元的养老院费用了,但奈何尹大爷的儿子不听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于是,李老太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可尹大爷拒绝离婚,为此李老太选择离家出走。

可万万没想到,李老太终不能摆脱被捉弄的命运,尹大爷的儿子作为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李老太告上法院,请求:

1、支付自去年6月至起诉日的医疗费17460元的一半,即8730元;

2、自去年7月起,按照每月5000元康养费用的一半支付扶养费,即每月支付2500元。

李老太傻眼了,表示拒绝支付此笔费用,理由如下:

1、她一个月的退休金不足600元,尚需依靠儿子赡养,且身患多项疾病,既不具有金钱上的支付能力,也不具有照顾尹大爷的体力。

2、因尹大爷儿子的阻挠,她至今无法联系到尹大爷。同时,因尹大爷病发前多年忽视、冷待与矛盾,她认为二人感情破裂,正诉讼离婚。

3、尹大爷与前妻育有二子,其两个儿子负有赡养尹大爷的义务。

4、尹大爷除社区补助外还有退休金,每月大概能领到1500元的退休金。

5、虽然她名下有两套房产,但该房产系她与前夫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系她的个人财产,有权自行处分,与本案无关,也不应将其归于她承担扶养义务的经济能力范畴。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李老太支付尹大爷扶养费的条件包含:一、尹大爷需要扶养;二、李老太具备扶养条件但不履行扶养义务。

本案中,首先,尹大爷虽患有因大脑动脉血栓形成的脑梗死,但本身有高于李老太的经济收入,其经济条件优于李老太。

其次,李老太已经年满65周岁,患有高血压、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等多种疾病,且月收入不足600元,该收入尚不足以支付尹大爷自身的生活费用,李老太明显不具备扶养原告的条件和能力。

再次,关于康养费,尹大爷与前妻育有两子,该两子亦对尹大爷有赡养义务,因此,尹大爷前往康养机构并非是必要和首要选择。

并且,在李老太起诉尹大爷的离婚案件中,李老太向法院提交了尹大爷名下存款30000元的存单,该30000元存款足以支付尹大爷所诉的医疗费及康养费。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尹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尹大爷的儿子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于是又将李老太告上二审法院,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时,人为附加了是否具备扶养能力作为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明显是错误地解读和适用法律。

二、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老太应当对需要扶养的尹大爷具有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义务,不能因其经济状况的好坏而产生或免除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

三、一审判决混淆了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

四、一审判决称尹大爷前往康养机构并非是必要和首要选择,系错误的判决。

尹大爷的长子尹某1从事销售工作,需经常出差或一直驻外,妻子无业,家里还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不具备与老人同住和照顾的条件。

次子尹某2在济南工作,有未成年子女,与岳父岳母共同居住,且家庭生活一直由岳父岳母照顾,也不可能让同龄的岳父岳母来照顾尹大爷本人。

在这种情况下,让尹大爷入住康养机构是首选也是必选。

然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尹大爷现有病在身,李老太作为妻子,在生活上应当关心扶助,这是应尽的义务。

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老太的工资,以及尹大爷有两儿子对其需履行赡养义务等因素,进而驳回尹大爷主张的医疗费、康养费、扶养费的诉求,并无不当。

于是,二审法院亦驳回尹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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