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大妈家里有一批祖传了200多年的毛皮制品,计划换个大点的房子,但手里还差

小鲨看法 2024-09-07 11:32:22

湖北,一大妈家里有一批祖传了200多年的毛皮制品,计划换个大点的房子,但手里还差点现金,就打算拿去典当行换点钱。大妈新闻看得多,比较谨慎,提前去相关部门咨询了意见。不料,相关部门告诉大妈,这批毛皮制品中有些是用野生动物(如老虎)的毛皮制作的,可以自用或当作传家宝,但不得擅自出售,否则涉嫌犯罪。大妈听到后吓坏了,不知如何是好。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张大妈(化名)住的小区比较老旧了,划入了城市更新范围,面临拆迁安置。   按照拆迁政策,业主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安置,但需要象征性的每平米补一两千块钱。   在子女的建议下,张大妈决定换个大点的房子,不仅可以用来养老,还可以留给子孙后代使用,也算为后代谋点福利。   张大妈不想麻烦子女,而张大妈退休前的工作一般,退休金只够基本生活,要换房子,就得支付一笔不小的现金,而张大妈手里还差不少。   张大妈想到家里还有不少毛皮制品,有些是整张虎皮制成,由公婆祖辈传下来,历经200多年,肯定值不少钱。   和丈夫商量后,张大妈认为子女肯定不会再拿这些毛皮制品往下传了,决定将这些毛皮制品拿去典当行换点钱,可以应应急。   但张大妈此前看到不少新闻,说是有些人售卖一些祖传之物,却因该物是文物而被认定违法犯罪。   张大妈也担心出售自家毛皮制品也可能存在这一情况,比较小心,特地去了相关部门做鉴定,经过一系列检测程序,相关部门的结果显示,有些毛皮制品是野生动物制作。   相关部门警示张大妈,如张大妈售卖其中由野生动物制作成的毛皮制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有不小的法律风险。   张大妈听到后,被惊呆了,向相关部门说明了祖传制品已经传了200多年历史,按理也不应再受到法律限制了才对。   但相关部门告诉张大妈,售卖行为系新行为,与产品本身多少年无关,关键看售卖毛皮制品是否是限制售卖的产品。   张大妈当即询问,该如何处理这些毛皮制品呢?   相关部门建议张大妈,对于非野生动物毛皮制品,张大妈可以自行随意处置;但对于野生动物毛皮制品,张大妈可以自行保存并传给子孙后代,不得自行售卖。   张大妈回到家,与丈夫商量后,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就将此事公开在网络,希望网友们提供一些建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大妈家毛皮制品系祖传下来的,可能被认定具有文物性质,但权属仍归张大妈所有,张大妈仍可以自行保存及传给后代。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文物。   所谓文物,系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因人类活动或制作留下的有一定研究价值的物质性遗存。   在本案中,张大妈家里毛皮制品从公婆处得来,经历几代人,超出200多年历史,不排除有研究价值,可能属于文物范畴。   结合《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文物通常归国家所有。但文物保护法同时规定,对于私人所有的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所有权属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毛皮制品的权属没有争议,属于张大妈所有,张大妈有权占有、使用,但张大妈却不得随意处分和收益,如需处置,依法应履行备案程序,并经法定处置程序,如经过文物拍卖企业转让等。   2、毛皮制品中有野生动物毛皮,张大妈擅自出售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制品价值2万元至20万元,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分别属于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大妈打算去典当行典当的毛皮制品中,有些是老虎等野生动物制品,有200多年历史,价值应该不低,而一旦该野生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类,则张大妈典当交易类似于出售行为极可能达到了追诉刑责标准,甚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面临较为严重的刑期。   3、张大妈有权典当非野生动物的毛皮制品,但不得以“野生动物制品”名义处置,否则构成消费欺诈,面临退一赔三的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本案中,张大妈如出售非野生动物毛皮制品,为了换取高对价,谎称是野生动物制品,则系以次充好,符合消费者欺诈的情形,购买人有权据此要求张大妈退还购买价款,另外再主张三倍价款赔偿。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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