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监局专班处理三只羊槽头肉事件#干广告快二十年了,第一次听说广告发布者,发布有问题的产品信息可以不用接受处罚的,消费者确实只能找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但市场监管部门是干什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如果广告牌对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根据广告费用的不同情况,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具体为:广告费用能够计算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如果虚假宣传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将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的“依据法律法规”依的是什么法?什么规?!这不是来搞笑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