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业主与社区因用房问题发生纠纷

晴澍聊社会 2024-09-06 14:26:47

江西南昌,业主与社区因用房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到场后,见业主情绪激动,欲将其中几名情绪激动的业主带离现场。男子见民警要带走的人里包括自己怀孕的妻子,上前抱住自己的妻子,结果事后却被警方以妨碍公务行政拘留2日。男子不服,认为民警所谓的“执法”行为是干预民事纠纷的越权行为,自己妻子不存在违法行为,自己阻止民警将自己妻子带离现场的行为系保护其妻子及腹中胎儿人身安全的保护性行为,不属于妨碍公务,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据悉,男子张某系某小区业主,与欧某系夫妻关系。

1年前,张某所在的社区因在张某所在的小区用房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

事发当日,张某与妻子欧某等多名业主前往现场,而后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争执中,社区工作人员报警。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因为现场人员较多,部分业主情绪激动,民警多次劝说无果,便口头传唤其中几名情绪比较激动的业主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张某见民警要带走的人里包括自己的妻子欧某,于是上前抱住自己的妻子欧某,不让民警将欧某带走。结果悲剧了,事后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行政拘留2日。

张某出来后,表示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警方对自己的处罚违法,并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因限制自身人身自由而产生的624.82元的损失。

法庭上,张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表示:

第一、自己和妻子欧某等人当时系正当维权,并无扰乱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警方进行的所谓的执法,缺乏执法依据及前提,系公然地介入民事纠纷的越权行为。

第二、自己妻子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自己妻子当时怀有身孕,自己采用拉扯、紧抱妻子的方式阻止民警自己妻子带离现场的行为系保护其妻子及腹中胎儿人身安全的保护性行为,不是阻拦民警执法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警方仅凭自己实施了抱住妻子不让民警带走的这一保护性行为来认定构成阻碍民警执法,从而草率地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决定,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张某的控诉,警方辩称,民警当地现场进行处置过程中,部分现场人员情绪依然激动,其中张某妻子欧某还对现场民警进行了谩骂,民警才当场传唤欧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但遭到欧某的拒绝。

同时,张某多次采用拉扯、双手紧抱的方式,阻止民警将欧某带离,阻挠民警执行公务时间长达30余分钟,严重干扰民警的正常执法办案。

以妨碍公务为由,对张某作出2日拘留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怎么判?

1、张某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警方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至现场处警,在现场民警传唤张某的妻子欧某至派出所询问调查时,张某多次采用拉扯、双手紧抱的方式,阻止民警将欧某带离,干扰民警的正常执法办案,张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被告警方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张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2、被告警方的行为不属于越权干预民事纠纷!

法院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的是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本案中,张某被处罚的行为系阻拦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行为,被告警方管辖本案与案涉纠纷产生的原因与性质无关。张某主张被告警方越权干预民事纠纷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当时的情况下,民警可以将欧某带离现场!

法院认为根据当时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将欧某带离现场是人民警察平息事态的一种处置方法,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不违反《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警方对张某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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