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母亲,这是恶魔!”广东河源,7岁女童下 体被严重撕裂,导致她输了600毫升的血,再晚一点送医院就有生命危险,可命虽然保住了,她长大后却没了生育能力,施暴的人竟然是她的妈妈,而妈妈下此毒手的原因,惊呆了众人。
(案例来源:绒绒纪实)
2019年5月28日晚上11点多,王运全接到了弟弟王运升电话,说他女儿乐乐住院了,让他赶紧去看看,他在往家赶的路上。
王运全来到医院,看到侄女乐乐躺在病床上,双腿伤痕累累,神情麻木,眼神惊恐,身上新伤加旧痕,整个人都面目全非。
王运全问乐乐,谁把她弄成这个样子的,可乐乐十问九不答,整个人都是恍惚的。
王运全从医生那里得知,乐乐外 阴被严重撕裂,在医院输了600毫升的血,才算捡回来一条命。
医生告诉王运全,如果这孩子再晚送来一步,就小命不保了,但是,她将来长大了,可能会丧失生育功能。
王运全听的心惊肉跳,侄女这么小,是谁对她下此毒手?
王运全赶紧掏出手机,给在外打工的弟弟王运升打电话,说了孩子的情况。
王运升坐了最快的一班车赶了回来,看到转危为安,双腿伤痕累累,双眼无神,惊恐不已的女儿,顿时哭的稀里哗啦的。
在乐乐断断续续的讲述里,王运升才知道把女儿害的这么惨的,竟然是自己的妻子李开颖。
可能大家觉得,没有哪个母亲,会这么对待自己的女儿,毕竟她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虎毒还不食子呢,她这么狠,一定不是乐乐的亲妈。
可恰恰相反,乐乐就是李开颖十月怀胎生下的亲骨肉。
据乐乐学校的老师讲,乐乐被妈妈打是家常便饭,孩子经常旧伤未愈又添新伤。
学校找李开颖谈话,告诉她不应该棍棒教育,打孩子是违法的。
而李开颖总是一再保证,下次不打了,但犯了改,改了还犯,屡教不改。
这次,乐乐又好几天没上学,老师联系李开颖,她说乐乐摔坏住院了,老师问摔哪里了?严重吗?
李开颖却说,乐乐摔坏了阴 部,这让老师匪夷所思,要来看乐乐,却被李开颖拒绝了。
王运升问乐乐,妈妈这次为啥打她?乐乐说她不愿意洗澡,妈妈把她拖进卫生间就开始拳打脚踢。
王运升听的心如刀割,打孩子几巴掌正常,但是李开颖能做出这样伤害女儿的举动,简直就是个恶魔。
其实,王运升早就知道妻子打骂女儿,但他敢怒不敢言,因为,他常年在外打工,无法护佑女儿,怕自己走后,李开颖对女儿变本加厉。
他无论如何都想不到,李开颖会丧失母性,对女儿如此残忍。
而李开颖之所以这么做,竟然是因为她和公婆关系不好,自己在生儿子时,就对公婆没有照顾好颇有微词。
而乐乐,正是公婆带大的,她就把对公婆的怨恨,发泄到女儿身上,折磨女儿,就好像报复了公婆,让她有种莫名的快乐。
可怜的乐乐,就成了大人恩怨纠葛的牺牲品,她在妈妈这里受到的上海,注定是一辈子的伤口,即使愈合了,也留下一道疤痕,可以说,已经摧毁了她的一生。
现在,乐乐只能接受心理疏导,否则这一次都迈不过去这道坎,在她心里,母爱是笼罩在她心头的阴影,她穷极一生,都挥之不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开颖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开颖对女儿乐乐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导致乐乐外 阴被严重撕裂,大量失血,且未来可能丧失生育功能。
这种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教育或惩戒的范畴,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乐乐的伤情,李开颖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乐乐被鉴定为轻伤以上,李开颖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乐乐被鉴定为重伤,等待李开颖的,是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2、李开颖虐待乐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未成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李开颖作为乐乐的母亲,不仅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反而对乐乐实施了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乐乐的身心健康。
她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李开颖会被剥夺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当监护人实施此类行为时,法院可以根据王运升的申请,撤销李开颖监护人资格。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