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与蛇?北京,女同事请求小伙下班时骑电瓶车带她一程,结果回家途中遇到一个水坑,小伙电瓶车摔倒,女同事胳膊骨折达到十级伤残。事后,女同事起诉小伙,要求他赔偿自己23万余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明的父母都是老实心善的人,他从小受父母言传身教,心地非常善良。大学毕业后,李明顺利进入了一家知名企业,和性格开朗、工作认真的小雅成为了同事。
李明性格沉稳内敛,但是却面冷心热,只要别人真心求他帮忙,李明一般都不会拒绝。而小雅则开朗外向,平时话很多,是大家心里的开心果。随着时间的流逝,李明和小雅两个截然不同的人,却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友。
李明家住得远,每天挤地铁成了他最大的烦恼。为了节省时间,他咬咬牙买了一辆电动车代步。
李明买车后,小雅第一时间就发现了,由于两人下班路线有一段重合,小雅便时常提出搭顺风车的请求。
起初,李明考虑到小雅有男朋友,自己也有女朋友,每天带着小雅容易引起双方伴侣不必要的误会,便婉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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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雅可不顾那么多,即使李明拒绝,她也当做不知道,依旧我行我素找各种理由蹭车。
事发当天的傍晚,李明下班后发现外面阴雨绵绵,小雅见李明要走,再次提出搭车的请求,李明原本想找个借口溜走,却被小雅逮个正着。
面对小雅的软磨硬泡,李明只好勉强答应。路上,两人谈笑风生,李明不自觉地加快了车速,想要早点到家。
电瓶车行驶到一个急转弯处,地面上出现了一个积水坑,而且由于路面湿滑加上李明分心和小雅交谈,电动车突然失控,李明和小雅双双滑倒在地。
幸运的是李明并未受什么伤,但小雅却没那么幸运,她的左胳膊重重撞在了路边的石头上,疼得她眼泪直流,动弹不得。
李明见状大惊失色,赶紧打了120,经检查小雅左尺骨鹰嘴骨折,需要手术治疗,且术后胳膊三个月不能动。更糟糕的是,治疗费一共花了16万余元。
李明愧疚不已,谁知小雅自从事发后,对李明再也没有了一开始的和气,称这一切都是李明的责任,是李明操作失误才导致她摔倒的,所以要求李明承担她全部的医疗费用。
此刻,李明心里的愧疚荡然无存,同时,他心里也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搭载小雅,并且这么久以来从来没收取过任何费用,再说了,事故并非他故意造成的,不应该让他来承担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一、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
首先,李明搭载小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为他人提供无偿搭乘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具有无偿性、非营运性和非约束性三个特点。
本案中,李明搭载小雅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且其电动车并非用于营运目的,同时双方之间也未形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搭乘协议。因此,可以认定李明搭载小雅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
二、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然而,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完全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李明搭载小雅是出于好意,但他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如车速过快、分心交谈等),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此,李明对于小雅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其行为的初衷是善意的,且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在判决时可以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三、小雅的责任认定
于此同时,小雅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雅明知电动车搭载成年人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却仍然坚持要求搭乘李明的电动车。
此外,在搭乘过程中,她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提醒李明减速慢行、系好安全带等)。因此,小雅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时可以据此减轻李明的赔偿责任。
四、证据与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小雅需要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诊断证明、支付记录、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为16万余元。
如果小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的金额,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李明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雅8万余元。
有人说,不怪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做好事,小雅自己死磨硬泡让李明带着她,出了事就翻脸不认人,应该一分钱都不赔。也有人说,以后不是自己家人绝对不带,好人不能轻易做。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