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河南郑州,一女子和男友去酒店开房,配合前台要求登记了个人信息。凌晨时,女子突然收到陌生男子添加好友,女子以为认识同意好友申请。没想到,男子竟然说出了女子酒店名称及房号,还接连发问“有没有结婚?”“是不是和男友开房?”等等,后让女子陪男友去睡觉。
女子吓坏了,报了警,真相匪夷所思。(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小花(化名)考上大学后,和男友异地恋,每逢节假日,小花就会去找男友玩,有时相约一起去旅游。
等到暑假时,小花约上男友去游玩,商量后,决定去附近一个知名景点,提前预约了酒店。
到酒店后,小花去办理入户手续,前台告诉小花,按上面要求,需要对顾客拍照并收集个人信息。
小花没有多想,配合前台做了信息登记。但奇怪的是,前台并未要求男友提供信息,具体理由,也没有解释清楚。
小花和男友放好东西后,先是去附近逛了逛,吃了个夜宵,差不多凌晨2点,回到酒店,洗漱之后,准备睡觉了。
临睡前,小花看了下手机,发现又陌生人加微信好友,上面还附加了小花的个人名字,小花以为是认识的人找她有事,就同意了。
加小花好友的是男子李翀(化名),李翀没有做自我介绍,而是先说出了小花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酒店名称及房号。
小花有点懵,本来还打算问对方是谁,结果对方竟然对小花了如指掌,好像监控着小花的一举一动。
小花有些害怕,本来想叫醒男友,但看到男友正打呼噜,就不忍打扰,而是追问对方是谁,怎么知道这些信息的。
李翀没有理会小花,而是接着发问:“美女,你结婚没有啊?”“美女,你是不是和男友在开房啊?”“美女,有没有兴趣和我出去玩玩啊?”
小花看到这一连串的发问,压根不敢回答。
李翀认为小花故意不理自己,就最后说了句:“美女,你和你男友去睡觉吧。晚安!”
小花彻底吓到了,叫醒了男友,和男友商量后,果断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对酒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了真相。
原来,前台小梅(化名)和李翀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李翀及其几个朋友怂恿下,让小梅配合提供一些女顾客的信息。
李翀等人获取到信息后,则尝试联系,试图看看有么有什么奇遇。
事后,小花找酒店索赔,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但酒店说小花系个人行为,而李翀不是酒店的人,让小花去找李翀等人索赔。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小梅、李翀等人非法提供或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如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或其他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或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于犯罪的,等等,则构成该罪。
在本案中,小梅利用酒店前台身份,偷偷收集女顾客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李翀等人,试图去实施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花大概率不是小梅及李翀等人针对的第一个人,长此以往,信息数量达到几百上千条都很正常,而李翀等人如将信息用于犯罪,则没有数量要求,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而小梅有特殊身份,系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了他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2、小梅、李翀等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小梅等人的行为,可能因信息数量等原因,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小梅等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花的个人信息,且李翀等人还向小花发送各种信息骚扰,甚至恐吓,依法属于治安违法。
而小梅等人的行为,已经对小花造成较大困扰,情节较重,依法可以处最高10天的拘留。
3、酒店以小梅系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这是逃避责任的说辞而已。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回到本案,小梅是酒店职工,在工作期间,配合男友李翀等人,共同侵害了小花的个人信息权益,酒店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职工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等。
考虑到小梅系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以找小梅追偿。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用人单位如果已经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且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则应用单位不承担责任,毕竟员工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人管得了。
出去做点什么,门口的就叫你登记身份证号,我们毫无隐私。他们把我们的身份证号卖了后,人家就用我们的身份证注册各种东西都不知道
必须酒店赔,员工利用你的提供的机会犯法,你没有监督到位,要是不用负责,以后金融系统等重要领域就随时变成别人随意取钱的地方
银行员工私转储户存款怎么说
员工是你招的,你没有培训好,也没有管理好,不是你的责任是谁的责任啊,
电话实名制,诈骗更精确[静静吃瓜]
实名制便宜了多少人呀![并不简单]
如果不是她站在那个位置,我会把信息告诉她吗?我信任的是酒店,不是她个人。
去试过工商登记就知道了,前脚走出大门,后脚推销电话就打过来了!平均每天10多个垃圾电话,贷款的,推销的,收废料,卖设备的,回收设备的等等等等,连续多年了,不胜其扰,号码用了好多年又不想换号,弱弱的问一句能不能起诉工商局泄露信息?
银行不要脸,推脱责任的事儿干的还少吗?
在你酒店发生的事,我只认酒店的责任,至于那个人是你酒店的事,你酒店自己找她赔
酒店就是畜生酒店呗。。。
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然后再向自己员工和犯罪实施人追偿,甚至单位可以进一步要求额外的名誉损失赔偿
职务行好,利用了职务便利。
陌生男子加好友还同意,当时还是和男朋友在一起,大家细细品品吧!
本想着照顾她一单外快,没想到她不是干这的[哭笑不得]
话说,那些配合自己男朋友做这种事情的女人究竟怎么想的?[哭着笑]难道真就是那男的口才这么好?忽悠瘸了?[流鼻涕]
就是宾馆责任,没有登记就没有后续,冤有头债有主
只想知道最后怎么处理的结果好何?
这是广撒网诈骗,怼到一个不敢曝光的就赚了
肯定是酒店内部人员!
这怎么感觉像在收集鸡,拉鸡入伙。
应该查查各大工业园区门卫登记还有物业,各种销售,都存在这种情况
用人单位要为员工买单?你对银行讲试试?
单位个人实施人均应担责
直接告酒店泄露个人信息就行了。咬准了你信息是在酒店前台给酒店,不是在酒店外给个人!
黑店
酒店管理不到位,该赔!
你们中国女的是真开放呵
职务犯罪,逃不掉的责任。
最讨厌“那么,从法律角度,...”这类随地大小便一样的文章,而且还没个结果,最后是,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有看法,它流量就到手了。
酒店赔,然后酒店再处罚员工,这种员工理应重罚
想白嫖想疯了
酒店的员工,必须酒店负责连带赔偿,如果不是看酒店的原因,一个服务员要信息,会给吗?
索赔能令酒店适当的弯一下腰
住酒店要拍照那种,就是侵犯客户隐私!还出卖客户资料!
普通人那么多信息泄露,卖车卖房贷款的都打电话也特么没人管
这叫寻衅滋事
这肯定是酒店的责任了,在酒店里,员工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酒店,员工有问题,那是酒店的责任
卖房的出卖买房者信息,天天装修电话打不停!!职业道德比不过钱!烦死人!
就算这样,有本事,不登记开房啊![抠鼻][抠鼻][抠鼻]
你什么角色?你敢现实人肉啊?你以为你在恐吓别人啊,呵呵呵呵。
明显已经是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分子了
虽然前台行为不端,但你也不能乱扣帽子吧。 “甚至恐吓”?“造成较大困扰,情节较重”? 都是你说了算?
住店时,警察才会有这个信息。
银行:这个我熟
这个和银行员工偷储户钱一样
黑店
房间里被装针孔摄像头了
去银行存钱,如果是被银行员工转走了也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呵呵这种操作真是神了啊!
好奇到牢里去了,至于酒店,客人信息是从酒店泄露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理由,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酒店没有责任的
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了,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了因为他已经被关进去了
连勾引也不懂,这是自讨苦吃
很多单位出事了都会这么说
太低了
银行也是这么说的,个人行为
洒店赔偿
小年轻去开房还有时间加微信好友聊天?男朋友身体不行吗?[滑稽笑]
在中国,个人是没有隐私权和肖像权的。
微信团队[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都是感情惹的祸
这次去贵阳 遇到了同样的事情 只不过没有添加 原来真的是酒店搞的鬼
为毛银行就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来推卸责任,而其他民营单位就不行呢?就因为银行是弱势群体?
先打一顿再问是不是酒店的人
每次接到n个陌生人的电话
出卖个人信息的太多了
以为认识?随便加陌生异性微信,我不说啥了
那民法典有没有规定银行职员工作期间职务侵占储户存款银行得负责赔偿呀!按照以往的案例,法院判决属于个人行为,银行不赔。你怎么看?
皮条客以为这个女孩是某行业野生的从业人员。尝试联系后招入旗下。
犯罪成本还是太低了[抠鼻]
希望这样的规定也适合银行
酒店学的银行啊
酒店不要脸,还拒绝赔偿,你躲得了吗?
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罚金。哇,这么轻的,难怪基因库信息卖国都没听到有什么大动静。
实名制已经极大的方便了犯罪分子实施具体诈骗
基本上都有保密协议或者默认保密协议,随便泄露隐私只要证据确凿后果严重肯定犯法。像网上一些游戏会需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并不会也不敢随便出售,一般就是给你发消息推游戏,如果是房地产的就推销装修或者买家具。
我一般都是报的假号码
一般来说,除了销售等职业,或者“放得开”的,是不可能加成功微信的。而且,就算是销售,也不是都用私人微信。
告银行员工贪污或挪用公民财产也适用这条法律
1191条规定对银行适用吗?以后再有银行员工偷偷转移储户资金,银行该负责了吧
出世就一对250,
和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一模一样
只能说傻得可以,要加也加单人入住的
细思极恐,割腰子是不是这些人联系的?
企业都要保密协议的,
这不就跟银行说那个一样吗,个人行为,妈的在你这单位上班呢。还个人
我前几天办入住一起办了装修手续,后脚就有装修公司给我打电话,昨天早上带我爸去量房,一大堆卖东西的直奔我家,一个上午啥也没干,其中有个人问我想不想知道他们是怎么知道我要装房子的,于是给我看了一下他拍的登记表
那银行的把储户信息 打包卖给销售公司 数量巨大 ,这个要怎么罚 [裂开]
说的好像谁没接到过广告电话一样,我该怎么告?
设置不能通过手机号添加微信
渣男,你这样一边让女孩子该怎么嫁人,建议严判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请问银行那些造成用户损失的员工为什么可以是个人行为?!!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呵呵,银行的个人行为还少吗?[并不简单][并不简单]
我去注册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刚走出政务中心大厅就接到财务代账广告电话了
小花给男朋友找艳遇对象?
没别的意思,我就想问一下真的放下东西就出去玩了吗[滑稽笑]
后面这段很正,,给银行系统着重培训,,出了事就是员工个人行为,把单位责任撇的一干二净的。。。
把上班时间和下班后时间分开不就捋清了
这么看,银行诈骗案都是银行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