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要脸!”河南一名女子和丈夫是农民工,辛苦多年只存下40000元,没想到取完钱却丢了,通过路边监控,他们找到捡钱的人,可对方却一口咬定只捡到10000元,和女子说的钱数对不上,说明钱不是她的,除非女子拿出他捡到4万的证据,否则他不可能倒贴3万。女子气的跪在地上大哭:老天爷呀,你发发慈悲吧。
王凤霞在银行取了4万元,回来的路上,路过一家超市。
她把三轮车停下,去给孙子买了点好吃的,然后直奔儿子家。
儿子要买房,首付款不够,她就把他们夫妻攒了多年的4万取出来,准备给儿子送去。
这笔钱是他们夫妻在工地干了好几年,省吃俭用攒下的,儿子买房是个大事,当父母的应该帮,没多还没少吗。
可王凤琴到了儿子家,怎么都找不到装4万的钱袋子了,她明明记得这个钱袋,被她揣进上衣口袋了,难道蹿出去了?
王凤琴顿时脸色惨白,跌坐在地嚎啕大哭,儿子赶紧安慰她,让她好好想想,看能不能记起来丢在哪里了?
冷静下来的王凤琴,才想起来,她路上去超市给孙子买吃的,有可能丢在那里了。
儿子赶紧陪着王凤琴来到超市外面寻找,可那还有钱的影子。
超市老板急人所急,告诉他们路对面有一家商铺安了监控,正好能辐射到他的超市,让他们去查查监控,或许能找到线索。
商铺老板人挺好,还真给他们调出监控,通过监控,王凤琴发现,她从三轮车上下来时,装钱的红色布包确实从口袋里掉了出来。
等她走后,一个骑三轮车的女人把她掉的钱包捡走了。
王凤琴母子,一番周折,终于找到了捡钱的女子刘艳玲。
知道王凤琴查看了监控,才锁定了她,她知道自己否认不了,但她一口咬定,自己只捡到1万元,并非4万元。
刘艳玲丈夫范同林说:我媳妇只捡了1万,可你丢的是4万,这说明她捡的钱不是你丢的,除非你拿出丢了4万的证据,否则我不能把自己的钱贴给你,而且真正的失主找过来,我们拿啥给人家?
王凤琴赶紧拿出银行取钱的票据,让范同林看,他却说,这只证明了王凤琴取得是4万,没办法证明她丢的是4万。
王凤琴气的浑身直哆嗦,儿子找来了媒体记者,给范同林夫妻施压。
可即使面对记者,他们还是死不认账,但王凤琴认为,从监控就能看出来,他们捡的钱袋子鼓鼓囊囊的,一看里面就不可能有一万块。
记者问刘艳玲,捡到钱袋子时是啥样子的一个情形?她说的前言不搭后语。
无论怎么样,夫妻俩就是不承认捡了4万,即使记者告诉他们,如果真是捡了4万,只归还1万,另外3万属于不当得利,要负法律责任的,但夫妻俩还是嘴硬不承认。
王凤霞绝望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省吃俭用的积蓄,没帮上儿子忙,却因为自己的疏忽,进了别人的口袋。
泪水在她的眼眶里打转,最终还是忍不住掉下来。她跪倒在地,双手合十:“老天爷呀,你发发慈悲吧,这是我们一家人的血汗钱啊……”
这一幕,让大家唏嘘不已,却没人能真正体会王凤霞心中的痛楚。
李儿子赶紧把王凤琴搀扶起来:“妈,别哭了,咱们再想办法,不行就起诉他们。”
在接下来的日子,王凤霞和儿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准备把刘艳玲和范同林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刘艳玲捡到钱拒不归还违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刘艳玲作为拾得人,在拾得王凤霞遗失的钱包后,有义务及时通知王凤霞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然而,刘艳玲及其丈夫范同林并未履行此义务,反而对拾得财物的数额提出异议,拒绝返还全部财物。这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的规定。
2、刘艳玲只愿意归还一部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本条主要规定的是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对遗失物的保管责任,但在此案中,可以引申出拾得人不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失主权益的原则。
刘艳玲夫妇在明知拾得大量财物的情况下,仅愿意返还部分财物,这种行为可视为对失主权益的损害,有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3、捡到财物拒不归还,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刘艳玲夫妇拾得的钱包中装有的4万元,属于王凤霞的合法财产。
刘艳玲夫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这部分财物,因此,他们取得的钱财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王凤霞。
王凤霞有权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艳玲夫妇返还全部拾得财物。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又来黑我们河南银
既然是交首付款的钱,丢了跟交了是一样的,没必要纠缠
那就当场搜身看有没有四万,如果没有就没有话可说了,电子眼不清晰也做不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