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资讯20240818: 1930年代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的真实案例。没有财产的神圣私有不可侵犯和延续独立的法律体系,就没有真正的信托。 上个世纪初,也门出生的Shaik Sallim Talib在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赚取大量财富后,在新加坡安家并设立了信托,用于管理自己投资的物业并将收益分配给自己的后代。 1937年,Talib离世,他设立的信托在此后的许多年,管理着他放入其中的物业,其中不乏目前属于新加坡核心地段的顶级出租物业,把收益按照Talib的意愿,逐年有条不紊的分配给他在全世界的子孙。 按照Talib的设计,每个儿子算作2份,每个女儿算作1份;儿子和女儿加起来的份额,作为每次分配收益时的分母,除以当年收益后乘以儿子或女儿的份数,便是某个儿子或女儿当年应得的收益。 Talib的某个儿子或女儿去世后,其应获得的收益按照相同的算法在其孙儿孙女或外孙儿、外孙女之间分配。 2001年之前,并没有出现某个后裔没有子嗣的情况,一切正常进行;2001年,出现了首个获得过收益的后裔在去世时没有子嗣的情况,信托受托人便将该部分无人认领的收益在所有应该获得收益的后代中按照男2女1的份额重新进行分配。之后,又有数名受益人没有子嗣,受托人按照前述方法处理了这些受益人的收益。 2014年,部分受益人认为受托人分配没有子嗣的受益人的收益与信托设立人Talib的初衷不符,他们主张Talib的设计,应该是没有子嗣的受益人的收益仅在与该受益人同属Talib某个儿子或女儿的后裔的受益人之间分配,而不是在Talib的所有儿女的后裔受益人之间分配。 新加坡法庭支持了这一主张。受托人负责补偿2014年(诉讼开始)到2019年(诉讼结束)之间由于其计算错误少付给某些受益人的收益,至于2001年到2014年之间少付的金额,则由之前被多付了的受益人在他们未来的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分若干年,补齐之前被少付了的受益人应得的收益。
新加坡资讯20240818: 1930年代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的真实案例。没有财
得道秋哥商业说
2024-08-18 2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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