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70岁大爷对50岁保姆说:“咱俩假结婚,我不碰你,还把100万和3套房全留给你,让我的那个不孝子一分都得不到。”,保姆觉得挺划算同意了,两人领了证,大爷还立了遗嘱,没想到,大爷去世后,儿子愤怒的把保姆告上法庭,当法官质问儿子,你为啥10几年都不管你父亲?儿子却语出惊人!
(案例来源:天津和平区法院)
“儿子。爸最近老毛病又犯了,你能不能回来看看我,陪我去医院做检查。”
老贺费了半天劲,打了一行字给儿子贺嘉铭发过去了。
他盼着儿子能给他来个电话,充满关切的对他嘘寒问暖,让他能感受到儿子对自己的感情。
可等了半天,儿子只给他转了2000元钱,片言只语都没有。
老贺瞬间破防了,他狠狠把手机往桌子上一摔,勃然大怒:老子缺的不是钱,是你的关心,我真是养了一个白眼狼呀…呜呜呜…
老贺老泪纵横,可他没脸去指责儿子,儿子对他这么疏离,都是他活该。
年轻的时候,他挣了点钱,外面的女人看他有钱了,苍蝇一样在他面前嗡嗡嗡,他定力不够,自然把持不住。
在外面左拥右抱的他,回到家看到身材走样,整日操劳的妻子,怎么都看不顺眼了,就找茬跟妻子吵架。
妻子打不还手骂不还手,为了儿子有个完整的家,她啥委屈都能忍受。
一直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妻子,最后落下一身病,心脏也做了搭桥手术。
一天,老贺的生意没谈成,喝了一肚子闷酒,回来就把气洒在妻子身上,对她非打即骂,导致妻子心脏病复发,没抢救过来。
那一年,贺嘉铭15岁,他眼睁睁看着父亲对母亲施暴,母亲猝然倒地离世,那一刻,他对父亲的怨恨无以复加。
母亲去世后,贺嘉铭再也没在父亲面前笑过,也没喊过他一声爸爸,更没正眼瞅过他。
他报考了一所外地大学,然后就从老贺的生活里消失了,父子关系降到冰点。
他会按时给儿子学费,钱他也收,就是给他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
更让老贺难过的是,儿子结婚生子,都没通知他,就当他这个父亲不存在一样。
年轻时打拼事业不觉得,等自己干不动了告老还乡,一个人住在诺大的房子里,他孤苦伶仃,才知道亲情的重要。
看着别人儿孙绕膝,他好不羡慕,而自己的儿子,却对他不闻不问,当年,自己年轻气盛,又不是故意把妻子气死的,儿子咋就不能原谅他呢,毕竟过去这么多年了,何必耿耿于怀呢?
直到有一次,小区停电,老贺走楼梯去锻炼,一脚踩空摔断了腿,儿子也没回家照顾他,只给他在家政公司雇了个50岁的女保姆,名字叫周庆芬。
他的腿好后,又中风了一次,就决定长期雇周庆芬,照顾他的一日三餐,饮食起居,无聊的时候,还能说说话。
否则,老贺真怕自己哪天一口气没上来,臭家里儿子都不知道。
再过几天,就是老贺70岁生日了,在他们老家,儿女必须给父母张罗过寿,表示迈过去这道坎,以后会长命百岁。
于是,老贺决定试探着给儿子打电话,商量过寿的事。
当听说他要过寿,儿子当场拒绝,说他没那个闲工夫,免了吧!”然后,儿子就挂断电话,气的老贺又大放悲声。
周庆芬过来安慰,老贺却突然说:小周,你嫁给我,你别误会,真领证假结婚,我绝不碰你,也不亏待你,我把我100万存款,3套房子都给你,一分钱都不给我那混账儿子留,我的心被他伤透了,你看咋样?”
周庆芬一合计,这挺划算,第二天,两人就领了证,老贺也信守承诺,立了遗嘱,还做了公证,当然,这一切,贺嘉铭被蒙在鼓里。
几年后,老贺在睡梦中离世,贺嘉铭终于回来了,这才知道父亲梅开二度,保姆成了继母,而且家产旁落,他愤怒的把周庆芬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贺嘉铭认为父亲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具体到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老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老贺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且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
老贺在立遗嘱时与周庆芬领证并进行了公证,且法庭通过公证处的监控确认了老贺立遗嘱时的清醒状态。
因此,老贺的遗嘱应被认定为有效,表达了其真实意思,未受欺诈或胁迫。
2、老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老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他选择将财产全部留给周庆芬,而非法定继承人贺嘉铭,这是他的合法权利。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贺嘉铭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遗嘱是无效的或受胁迫的。
所以,法院驳回了贺嘉铭的诉求,判决100万和3套房由周庆芬继承。
但周庆芬了解到父子俩的恩怨纠葛后,主动把100万和一套大房子给了他,自己只继承了2套小房子。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不应该给,这是老人的愿望,你继承了,就应遵守,????
保姆息事宁人的做法不错!
保姆心虚了,要这么钱压死,无福消受不起,乖乖的双手送回
这老爷子年轻时造的孽,老了自己承受。也是对的
周庄芬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