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河南郑州,一女子与前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存钱罐的11万元现金全部被换成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8-03 15:30:43

“渣男?”河南郑州,一女子与前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存钱罐的11万元现金全部被换成了练功券。女子报警后,前男友承认是其所为。事后女子一时心软,在收回8万元和一张3万元欠条后,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之后女子再去要剩余3万元时,前男友不仅不承认偷钱,还不承认欠女子的钱。女子讨要无果后,再次报警处理。目前,民警已经立案调查。

(来源:小莉帮忙)

2020年时,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子张某。张某刚认识王女士时,对其很好,而且,平时也表现出性格开朗、风趣幽默的一面。王女士当时就动心了,同意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并与其同居生活。

虽然二人同居生活,但二人的经济都还是独立的。

王女士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但又想存钱,于是买来一个不锈钢的存钱罐,用来存钱、并用这种方式来强行控制自己想花钱的欲望。

之后,王女士每到花工资时,只留下每个月的必要生活费,并将剩余工资全部放进了存钱罐。

王女士每次存钱后,都会记账统计自己存了多少钱。但存钱这件事情,王女士从来没有和任何人说过。

今年6月份,已经与张某分手的王女士发工资后,准备往存钱罐存钱时,结果却发现存钱罐被人打开过。王女士用钥匙打开后才发现,里面全都是练功券。

也就是说,有人偷拿存钱罐里面的钱后,为了避免因存钱罐的重量不对,于是就往存钱罐放入练功券。

王女士随即报警求助,并和民警说,怀疑是前男友张某所为。在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时,前男友张某承认是其在家里找东西时无意中发现这个存钱罐。之后,王女士一边往存钱罐里面存钱,张某就一边用王女士平时夹眉毛用的夹子往存钱罐里面夹钱出来。

事后王女士看在恋爱一场的份上,同意不立案调查。但要求张某将112700元全部还给自己。当时张某只还了8万多元,剩余3万元写了欠条给王女士。

可之后王女士再向张某索要时,其却全盘否认。即张某不仅不承认偷钱,且还声称没欠钱,并扬言让王女士去法院起诉。王女士一气之下,又再次报警。

民警接到王女士的报警后,证实钱确实是张某拿走的,但具体拿走多少还不能确定。如果王女士要求立案调查,民警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刑拘张某。

1、从张某与王女士恋爱同居就开始偷拿王女士的钱来判断,张某压根就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与王女士恋爱同居的,这种人及时分手对王女士来说是止损。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仅从民法上讲,张某负有还钱的义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而言,张某写欠条时有民警见证,且王女士当时还录了音,录音证实张某亲口承认其是用眉毛夹偷钱的,因此,可以认定欠条内容是有事实基础的,且是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负有还钱义务。

简而言之,在王女士一方有报警记录、欠条、录音等证据的情况下,张某想要不认账,除非其能拿出证据来反驳王女士的主张,否则,张某就应当还钱。

其次,虽然张某拿钱时,与王女士是恋爱同居关系,但二人还没有领证,就不是夫妻,故并非近亲属。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如果二人是夫妻关系,张某偷拿王女士的钱,不论拿多少,因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认为是构成盗窃罪。反之,就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而言之,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是在王女士不知情时,偷拿其11万余元,那么张某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并非民事纠纷,而且,即便张某已经还了王女士8万元也只能当作是退赔情节,不影响其盗窃11万元犯罪既遂的数额认定以及对其犯罪行为的量刑。

最后,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其与王女士就不再是民事纠纷。即张某从王女士处偷来的钱,就是犯罪所得,应当全部退赔。

换而言之,只要能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女士就不用打官司了。即民警会帮忙追缴剩下的钱。

3、有网友认为,王女士还是太心软了,当时就应该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前男友这个渣男刑事立案调查。

也有网友认为,从张某的所作所为来判断,其从始至终都没有把王女士当女朋友来对待,这就是典型的渣男!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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