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未婚未育,父母双亡。男子在外务工时,遭遇不幸,公司赔了110万。这笔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8-03 12:22:44

陕西一男子,未婚未育,父母双亡。男子在外务工时,遭遇不幸,公司赔了110万。这笔赔偿款转到了男子大姐卡里,其他三位妹妹要求和大姐平分。可大姐却说,她平时照顾男子最多,丧事儿也是她主持的,所以她应该拿50万,剩余的60万三位妹妹拿去平分。三位妹妹觉得不公平,将大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梅听到弟弟王明的死讯后,来不及悲伤,赶紧通知其他三位妹妹,赶往事发地。

看到弟弟的遗体停放在太平间,王梅瞬间哭成个泪人。

王梅是家里的大姐,王家一共兄弟姐妹五人,王明是二弟,其余三位都是妹妹。

王明也是个苦命人,一辈子没有结婚生子,二十来岁谈过一个女朋友,让女孩子给骗了,受了情伤,从那儿开始,就再也没有谈过恋爱。

父母在七八年前已经去世了,当时王明35岁。

父母去世后,没了牵挂,王明就离开了老家,去山东打工了。

没活的时候,就回老家歇着,看看姐妹们,跟她们叙叙旧。

王明在大姐王梅家隔壁买了套小户型的房子,他想和大姐住的近一点,以后啥事儿都有个照应,他身边,也只剩下姐妹这4个亲人了。

然而,麻省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挑苦命人。

谁能料想到,王明会因公身亡?

姐妹四人泣不成声,可再难过,也得保持理智。

三位妹妹把大姐推了出去,跟二哥公司谈赔偿,最终公司同意赔偿110万。

公司在征求三位妹妹的同意后,将这110万,转到了大姐账户,让她们自己协商分割。

回到老家,大姐从这110万赔偿款里拿出5万,办理了王明的丧事儿。

过了七七后,三位妹妹找大姐商量分割王明赔偿款的事儿。

三位妹妹意思,大家平分剩余的105万。

可没想到,大姐却不同意,她说:平时明儿一个人,生活上有些鸡零狗碎的事儿,都是我帮她料理,身边又没个媳妇儿,我这个大姐不得操心,你们仨儿谁管过你二哥?

也确实,王明每回回老家修整一段时间,都是大姐王梅照顾他的吃喝,住的近,也方便。

可三位妹妹认为,二哥身体很强健,也用不上谁照顾,大姐不过就是在二哥每年回老家那两三个月里,管二哥一口饭吃,这不是做大姐应该的吗,以这个理由多分钱,太利己了。

为此,四姐妹吵了起来。

不仅如此,就连王明留下的那套房,大姐都说,她应该拿40%。

三位妹妹觉得大姐太贪心,不同意她的分配,将大姐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王明未婚未育,父母双亡,四姐妹就是他这笔赔偿金的共有人。

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分割,不能继承。

这笔赔偿金四姐妹共有,大姐一个人要占据50万,确实有点不公平,三位妹妹不答应,也是情理之中。

2、办案法官,本着解决问题,但尽量保住四姐妹血缘亲情的态度,将四姐妹叫到法院,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最终经过几番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三位妹妹认可大姐王梅在王明生前对其照顾的多一些,王明的后事也主要靠王梅及其家人的付出,所以三人同意给王梅分30万,三位妹妹每人分25万。

3、另外,王明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价值23万,这套房子过户到大姐王梅名下,由大姐王明给三位妹妹各5万。

姐妹四人从一开始的矛盾对立到达成协议、分割完毕后的彼此释怀,各自心中的芥蒂也随之消失。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分割,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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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05 16:38

    这不是写故事,这是写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