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两名辅警到早餐店吃了肉夹馍后,就去体检。可结果却被单位测出吗啡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8-03 12:15:01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两名辅警到早餐店吃了肉夹馍后,就去体检。可结果却被单位测出吗啡呈阳性。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这家早餐店有大问题,并证实两名辅警是清白的!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环球网)

近日,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工作要求,对辖区警辅人员进行开展涉毒尿检工作时,两名辅警的吗啡检查结果呈阳性。当时大家还以为搞错了,所以二人被要求重新检测。可复测结果还是显示为吗啡呈阳性。

也就是说,理论上二人有涉毒行为。但二人坚持否认并说出二人当天早上的行程。即检测前二人仅相约到一家生意不错、回头率很高的早餐店吃过早餐。

辅警涉毒事关重大,主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可民警穿便装到这家早餐店购买了辅警当天吃过的同款肉夹馍,并拿去检测后,结果却又没有发现问题。

之后,公安机关到店进行调查。可面对民警询问,早餐店的老板娘却回答前后不一,明显有问题。

与此同时,民警在厨房发现了一个剁肉案板,并因觉得可疑,又将其送去检测。后经鉴定,这个剁肉用案板的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即这家店有大问题。

因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公安机关根据程序规定,通知并联合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一起办理此案。

后经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发现,雷某、李某夫妻二人为了非法获利竟然在购买罂粟壳后将其磨成粉并掺入到肉夹馍中,并将掺有罂粟粉的肉夹馍卖给顾客。

目前,雷某、李某夫妻二人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1、有网友评论称,还好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还两个辅警清白,不然二人至少会被开除,那就冤死了!

2、那么雷某、李某夫妇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呢?

首先,众所周知,罂粟是属于三大毒品原植物。因此,不论以任何形式添加到食物当中,都构成违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注意!这只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所要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但雷某、李某已经被刑拘,证明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是在食品当中掺入了有毒、有害原料的,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是造成危害后果,要加重处罚而已。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前面说了,罂粟是属于毒品原植物。因此,李某、雷某往肉夹馍内掺入罂粟粉,是属于在食品当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故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二人是共同犯罪。

3、也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这种黑心商家必须严惩不贷!而且,还要顺藤摸瓜,找到上游卖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即上游卖家也应当严惩!

还有网友认为,雷某、李某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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