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夫妻俩结婚之后跟父母同住,期间,先后生下2个男孩,之后儿子出去打工,夫妻两个两地分居,发生矛盾,双方离婚,判令大宝归爸爸,二宝归妈妈,但儿媳却并末领走二宝,2年后,公婆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1万。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2024年7月29号潇湘晨报)
对一个老年人来说,儿孙绕膝,是他晚年最大的幸福。
因此,李婶为儿子娶妻后,就一直让孩子跟他们住。
有人说,公婆跟儿媳要保持一碗汤的距离。但李婶觉得,只要真心对孩孩子们付出,这天底下不知好歹的人毕竟是少数。
所以,她一向秉持的原则就是多干活,少说话。
在她用心经营下,一家四口团结和睦,从未有过红脸现象。
2014年,儿媳进门,同年,生下一子大宝。
李婶看到孙子出生,很是高兴,她精心为儿媳照顾月子。
春去秋来,转眼三年时间过去。
2017年9月,李婶家又添新人口。小孙子小宝出生,家里又多添了一个人,这个大家庭更热闹了。
小李看着两个儿子,觉得肩上责任重大,为多挣钱,他选择外出打工。
此后,夫妻俩过起两地分居的生活。
刚开始,小李经常往家里打电话。小夫妻俩虽然两地分居,感情还挺好。
李婶看到儿子儿媳夫妻恩爱,她也很高兴。
她为了减轻儿子儿媳的负担,不但自动承包了两个孙子的奶粉钱,衣服钱以及大孙子上幼儿园的所有费用,还把所有家务都承包了。
按理说,丈夫在外打工,公婆如此体贴照顾,阿珍应该感觉幸福。
但三年的两地分居,渐渐消灭了阿珍心头的爱情之火。
2020年7月,阿珍离家出走,三个月之后,她提出离婚。
李婶希望阿珍看在两个孩子的面上不要离婚,
无奈阿珍去意已决,李婶伤心落泪。
她希望看到自己孩子一家和和睦睦,家里笑声不断。可如今,希望却落空了。
法院判大宝归爸爸,小宝归妈妈。
但阿珍并未领走小宝。所以,小宝虽然判给妈妈,却还是跟奶奶爷爷一起生活。
每天早上,李婶早早起来为孩子们做饭,李叔把他们送去上学。李婶为孩子们洗衣服,收拾家务。
虽说两个男孩子比较调皮,却给两位老人带来很多欢乐,
两个孩子,不管是要玩具,还是要零食,李婶是尽量满足他们,她想填补孩子缺失的父爱和母爱!
她看到孩子这么小,就缺爹少妈,有时候想想就眼圈发红。
阿诊离婚之后一直没有回来看望过孩子。也从未主动为小宝付过抚养费。
为人母亲的人,孩子是身上掉下来的肉,难道一点都不牵挂吗?
中间,李婶多次问阿珍要小孙子抚养费。她一直不曾支付。
李婶越想越气,她把阿珍告上法庭,要求阿珍支付2014年到2024年,共21万抚养费。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
1、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阿珍和小李作为孩子父母,对大宝和小宝有教育和抚养义务。
即便他们已经离婚,也应该对两个未成年儿子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2、李婶夫妻抚养两个孙子,构成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李婶夫妻花费金钱照顾两个孙子,这种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他们有权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垫付的抚养费。
因此,对李婶要求阿珍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3、阿珍应该向李婶返还多少费用?
首先,从大宝出生后,到2020年6月。这段期间小李和阿珍没有离婚。
在这个过程中, 阿珍和小李作为父母,履行了对两个儿子的抚养义务。
因此,不支持阿珍返还这个时间段的抚养费。
其次,阿珍2020年7月离开,到2022年两人离婚前,这段时间,阿珍和小李都没有对两个孩子尽到抚养义务。
他们应该向李婶夫妻返还这阶段孩子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后,阿珍离婚后,应该独自承担小宝的抚养费。
可她却没有接走小宝,仍然让前公婆为她照顾孩子。
阿珍是2024年3月才将小宝接到她身边的。
所以,阿珍应该向李婶夫妻支付小宝从她离婚到2024年3月的抚养费。
另外,关于抚养费的生活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准,按每人每月两千元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阿珍在判决生效期间向李婶支付88000元,驳回李婶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