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走后门的下场!山西运城,男子儿子高考成绩不理想,于是找到有门路的朋友,花费

雪峰说法 2024-07-31 08:45:28

这就是走后门的下场!山西运城,男子儿子高考成绩不理想,于是找到有门路的朋友,花费7.8万元办理全日制本科,后又花5.4万元办理研究生入学事宜,但最终儿子只拿到自学本科毕业证,男子要求朋友返还13.2万元,但对方只愿退还3.7万元,男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9.5万元。 (案例来源: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钱是赵青疆的儿子,5年前,赵钱高考不理想,赵青疆便找到神通广大的朋友岐勇,问他有没有渠道办理全日制本科事宜,岐勇称荆立君可帮忙办理。 后岐勇收取赵青疆75000元,书写收条,载明此费用为托荆立君给赵钱办理大学全日制本科,次日岐勇将75000元转账给荆立君。 3年后,赵钱即将毕业,岐勇又收取赵青疆3000元,书写收条,载明此费用系托荆立君给赵钱办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费用,并将3000元转账给荆立君。 之后,岐勇从荆立君处拿到赵钱的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并交给赵青疆,赵青疆认为这和约定好的全日制本科有区别,于是让岐勇找荆立君问明情况。 荆立君称,由于现在政策越来越严,没办法办理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并提出可以为赵青疆之子办理统招研究生,赵青疆欣然应允。 后岐勇收取赵青疆54000元,并在当天将54000元交给荆立君,荆立君向岐勇出具收条,但此后荆立君未成功办理赵钱的统招研究生入学手续,荆立君向赵青疆退还37000元。 赵青疆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荆立君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5000元,诉讼费由荆立君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青疆与荆立君约定以高额资金为赵青疆之子办理高校入学、毕业手续,约定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上述约定扰乱正常大学招录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行为无效。 荆立君以给赵青疆之子办理上高校手续为名,向赵青疆收取132000元手续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扣除已返还的37000元,剩余95000元仍负有返还义务。 一审判决后荆立君不服上诉,并提出2点理由: 1.一审程序违法,诉讼主体不当,本案应追加案外人岐勇为本案当事人,荆立君与赵青疆并不相识,赵青疆与案外人岐勇相识,并约定为赵青疆儿子赵钱办理上学事宜。 本案中每一个环节都发生在荆立君与岐勇之间,荆立君与赵青疆就本案未发生过任何关系,为使案件公正审理,案外人岐勇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 2.赵青疆所诉内容涉及儿子上大学一事,请客送礼、行贿受贿,扰乱正常大学招生制度,不属民事调整范畴,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赵青疆辩称: 1.本案事实是荆立君实际收取并使用了赵青疆的费用,承诺为赵青疆之子办理高校入学、毕业手续,一审诉讼主体适格,至于荆立君主张其与赵青疆不认识,不能阻却其已收取赵青疆款项的事实。 虽然本案每个环节都有岐勇经手,但岐勇不是所涉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其所起作用仅是中间介绍人的角色,荆立君主张案外人岐勇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不应支持。 2.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二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三是一方受有损失,四是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赵青疆与岐勇不构成不当得利。 3.一审认定双方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荆立君认为不属民事调整,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应否追加当事人的问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讼争款全部转交给荆立君的事实清楚,荆立君取得不当利益,赵青疆作为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直接请求荆立君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不需追加岐勇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关于本案是否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案一审原告赵青疆的起诉请求,是要求荆立君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5000元,该请求属赵青疆与荆立君两位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荆立君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荆立君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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