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住家保姆在男雇主的浴缸里洗澡,她脚下一滑,把自己摔倒,雇主和妻子把她送到医院,给她垫付了42000元医药费,保姆认为,自己在雇主家摔倒,雇主的浴缸安装不合理,向雇主索赔24.3万,保险理赔款也得给她,雇主拒绝,保姆将雇主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姜仲文坐在客厅,电视的光影一闪一闪,他看的津津有味。
住家保姆王翠芬拿着一件睡衣,走进了卫生间里,她刚忙完,准备在浴缸里泡个热水澡放松放松。
她把浴缸水放到一半,转身脱下衣服,她想把衣服挂到门后的钩子上。
谁知她脚底下打滑,身子一斜,扑通一声摔到了地上。
“哎呀妈呀!疼死我了!疼死我了!”
姜仲文心里一惊,他赶忙到浴室门口,大声问道:“王姐,王姐,你怎么啦?”
“哎呀,哎呀……”王翠芬的声音断断续续:“我……我摔倒了,疼得厉害,起不来了……”
姜仲文一听,吓了一跳,老婆刘萍还在楼下。
姜仲文立刻掏出手机给妻子打去电话:“刘萍,你赶快回来,王大姐在浴室里摔倒了!”
“啊?摔的咋样?”
姜仲文着急:“她进去洗澡那,我哪敢进去,肯定摔的不轻,她一直在那哎呦,你赶紧回来看看吧。”
刘萍慌里慌张就往家跑,进得家门,直奔浴室。
她一看王翠芬的架势,一定伤的不轻,她帮王翠芬穿好衣服,夫妻俩架着她来到车上,直奔医院开去。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告知他们,王翠芬肋骨骨折,伴有创伤性脾破裂,构成8级伤残,需要立即住院治疗。
姜仲文和刘萍没有多想,拿出钱来垫付了4.2万医疗费。
王翠芬的身体逐渐康复,虽然姜仲文夫妇为她跑前跑后的垫付药费,王翠芬并没有心存感激。
王翠芬认为,她是在雇主家洗澡时摔倒的,这次意外,是因为雇主家的浴缸没设计好。
正是因为浴缸存在安全隐患,这才导致自己摔倒,雇主应当为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
她把各种费用盘算了一下,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还有后期的医药康复费,林林总总得有24.3万多。
她心里想着,得把这笔钱和雇主说清楚,免得以为自己是个傻子,就这么不吭不哈就算完啦。
最让她生气的就是,入职前姜仲文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家政无忧险”,虽然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但4万元理赔款却被姜仲文领走。
在她看来,这笔钱是赔给自己的,理所应当该给自己。
王翠芬把自己算出来的这笔钱告诉了姜仲文和刘萍,刘萍一听,非常震惊。
他们认为,王翠芬的工作就是简单的打扫卫生,仅限于日常家务。
她摔倒时并不是在干活,而是在下班时间里发生的事故。
姜仲文刘萍认为,王翠芬的摔伤与雇主没有关系,他们不认同王翠芬提出的赔偿要求。
王翠芬索要多次,都没结果,她一纸诉状将姜仲文夫妇告上法院。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1,王翠芬主张,自己是住家保姆,干完活后在卫生间洗澡,因为雇主家卫生间浴缸设计不合理,才导致自己摔伤。
王翠芬认为自己是住家保姆,并没有上下班时间之分。
自己在雇主家洗澡时摔伤,是因为浴缸设计不合理,离门太远,导致自己够不着,这才脚下打滑摔倒。
因此,她从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应该赔付她24.3万元。
然而,这一主张忽略了关键的法律要素:
首先,洗澡并非其劳务内容的一部分,而是个人行为;
其次,需证明浴缸设计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且该不合理之处与王翠芬的摔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这些要素的情况下,王翠芬的主张难以成立。
2,姜仲文刘萍夫妇认为,是她自己洗澡时不小心摔倒,和雇主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姜仲文刘萍夫妇并未对王翠芬的摔伤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认为,姜仲文刘萍夫妇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洗澡是王翠芬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其劳务范畴;
其次,雇主家的浴缸设计符合安全标准,且未进行过改装,不存在安全隐患;
最后,雇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姜仲文刘萍夫妇无需为王翠芬的摔伤承担责任。
最后,关于保险理赔的4万元,理应是属于王翠芬所有,但是雇主给她垫付了医药费4.3万元,可以用理赔款抵扣。
最后,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驳回了王翠芬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保障了雇主的合法权益。
但王翠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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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能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