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一女子到海边玩耍,看到一个浅浅的水坑中有条鳗鱼,嘴巴还在动,女子以为这条鳗鱼是被海浪冲卷到岸上,便将其捡起,放回海里。万万没想到,旁边两个钓鱼的人开始追赶女子,说这鱼是他们钓起来的,并让女子赔偿400元。 事发这天,女子和朋友到海边游玩,两人行走至某路段时,突然看到前面水坑里有个白色的物品,女子凑近一看,竟然是一条鳗鱼,而且它嘴巴在动,还活着。随后女子让朋友拿着手机,拍录她发现鳗鱼,并将鳗鱼放生的视频,不料,女子刚把鳗鱼放回海里,旁边两个钓鱼的人,就大喊起来! 女子听到有人喊话后,回头望去,原来,对方说鳗鱼是他们钓上来的,并质问她为什么把鱼放了。 女子惊疑之下,赶紧逃跑,但跑了不到一百米,就被钓鱼人追上,并让她赔偿400元的鳗鱼钱,其中一人还威胁女子说,如果你不赔钱,我们就报警! 双方因此事争执了很久,钓鱼的两人是对夫妻,他们拉着女子,不让她离开。 最后,女子非常委屈地赔偿了对方400元,但事后她越想越不对劲。 首先,她在涉案海边,看到有禁止垂钓的标识,这段海滩不能钓鱼! 其次,这条鳗鱼是在浅浅的水坑中,并没有放到鱼篓里,这和常理不符,两名钓鱼人没有理由带了鱼篓不放鱼,反而放到二三十米外的水坑中。 事发后,网友对女子将水坑中的鳗鱼放生一事,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提出,海边有禁止垂钓的标识,别说钓鱼的两人无法证明这条鳗鱼是他们钓上来的,退一步讲,就算两人能证明,女子也不应该赔偿。 该意见认为,钓鱼人在禁止垂钓的地方钓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钓上来的鱼,属于违法所得。 也就是说,女子将鳗鱼放生后,钓鱼人不能向其索赔,因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下获得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提出,不管海边有没有禁止垂钓的标识,钓鱼的人只要把鱼钓上来了,鱼就属于钓鱼人所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意见认为,钓鱼人拥有鳗鱼的所有权,女子擅自将鳗鱼放生,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当然,还有另一种意见表示,这条鱼是被海浪冲卷到岸上,亦或者是退潮时,落到了水坑中没能回到海里,两名钓鱼人出于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目的,对女子实施了敲诈勒索。 最后,海鳗为凶猛的底层鱼类,游泳迅速,如果不小心被鳗鱼咬住的话,被咬部位的肉,很可能就没了,接触鳗鱼时,千万要小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钓鱼佬也学碰瓷了?
编,还抹黑!鳗鱼会陆行,放小水洼里一会就跑了,速度还跟快,而且鳗鱼跟凶,建议不要手抓……
编
这个可能真的,我在海南经常看到当地钓佬把钓的放岸边石窝。
一看就是被碰瓷了
这绝对是手欠!注意一句话“旁边的两个钓鱼人就大喊了起来”,钓鱼佬顺便一个装备都要几百上千,还会敲诈400块钱?钓鱼佬不怕苦不怕累,哪怕你把他踩脚底都没事。就怕“空军”!你把人家的战利品放了,你要他们怎么向基友们解释?难道要他们说“自己今天钓到了大物,被别人放跑了”?所以,你这是对他们最大的侮辱!
钓鱼佬是受生活所迫也学碰瓷了,谁叫那女的傻逼,多手活该,要是放生别人的苏眉石斑那有得她赔了
呵呵,小便你居心不良啊,把地名换了我们舟山,故事还是那个故事,举报送你,我们本地人最喜欢下班去喝酒唱k,浙江最安逸的就是这里,而且还不会穷到去讹人几百块
编,接着编,使劲编,
你摸摸到胸脯说,蛇蛇吓到你了,赔4000精神损失费,谁的蛇蛇谁赔…
报警又不要钱,报呗,警察如果认为你要赔钱,你再赔啊。调解阶段还还价,还能少赔点,毕竟即使钓鱼佬真的有证据能证明鱼是他们的,没放鱼篓里也是过错。
开局一张图
咋不说太平洋的鱼是你放养的?
报警还算威胁?
男女我故意放在浅水滩的上当了吧哈哈哈
钓上来的鱼嘴巴上有印记,再说谁看到是你钓上来的鱼,谁做证,海边的鱼不一定是你的,
拿证据来说明是他的
我在路上看见东西是不是也可以随便拿走丢掉,想要回你得拿出证明是你的才行。这下要发财了,路上旁边没人可以捡的东西太多了
为啥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