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州,一男子在一名女子熟睡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子觉得吃了亏跟男子索要了10000元,后来男子给她转了6000元,剩下的不给了,女子生气地打了男子一耳光,男子很生气,说女子收钱就是出来卖淫的。女子拿不到另外3000元,生气的报警了,女子声称被强奸了,男子并不认为是强奸。但法院不这么认为。 事发当晚,男子卫某和朋友黄某在酒吧里喝酒,认识了同样喜欢喝酒跳舞的小奚跟她姐妹。他们很健谈,聊得很开心,于是干脆坐一起玩了。 深夜,酒吧没打烊前小奚的姐妹就提前走了。剩下的三个人继续喝酒。打烊后小奚喝得醉醺醺,三个人只能就近找了个酒店休息。 开了一个套房。然而,卫某把小奚扶到其中一个房间休息了,当他准备离开时突然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上前就与她发生了关系。 卫某完事后离开了房间,几分钟之后,黄某又走了进去。就在他准备侵犯小奚的时候,小奚突然惊醒了,她拼命地挣扎,最终,黄某的侵犯未遂以失败告终。 事发后,小奚没有选择报警。而是打电话给男朋友,哭诉自己被强奸了。 没过多久,小奚男朋友带着几个朋友赶来,随后控制了卫某和黄某。 卫某清醒来后,担心事情会闹大,于是主动提出私下解决。 小奚提出6000块钱,算了和解了,但是她男朋友不同意说:“你至少要给10000元。” 卫某与黄某拿不出10000元,只好先小奚转了6000,剩下改天再转给她。因为现在两人是真的拿不出那么多钱。 突然,小奚打了黄某一耳光,吼道:“刚才我反抗,你打我。现在我还你一巴掌,我们扯平了。” 没想到,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黄某,他大声吼道:“剩下的钱我不会给你了,之后,他立即拿出手机拨打了110,称小奚涉嫌卖淫。 小奚和她的男朋友彻底愣住了,没想到黄某想颠倒黑白。 警察赶到现场,随后,卫某和黄某被移交检察院,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控方认为: 首先,卫某利用了小奚酒醉,违背女性的意愿与小奚发生了关系。因此,他被判犯有强奸罪,法医也从小奚身体上提取了卫某的生物残留物。 事发时,卫某侵略小奚后,黄某欲想再次侵犯小奚,遭到对方激烈抵抗。因此,如果侵权未果,属于强奸未遂,但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黄某听后辩称:“事发后,小奚收了我们6000元,所以我们的行为不算强奸,小奚的行为属卖淫。”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非法交易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卫某和黄某都是有经验的社会人士。这样一说,整个案件的性质都不一样了!如果小奚真的存在卖淫行为,那么三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就是非法交易,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随后根据酒吧提供的监控记录,小奚是酒吧的常客。平常有空就来酒吧喝酒、跳舞,从未有过非法交易。酒吧的工作人员也为她作证。 在听取了双方的激烈辩论后,法院也有不同意见,认为: 。 第一,案发当晚,三个人离开酒吧,去了附近的一个酒店房间。进入客房后不久,卫某侵犯了小奚,接着黄某也想侵犯小奚,只是小奚的突然清醒打断黄某的侵犯,有迹象表明,卫某和黄某的强奸是有预谋的。 第二,事发后,小奚作为受害人,应该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找男朋友恐吓,使事情复杂化。特别是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小奚跟男朋友等人涉嫌恐吓勒索。 第三,黄某指控小奚卖淫没有事实依据。这是他个人的臆测和捏造,属于歪曲事实,诽谤他人。 考虑到案发后,卫某、黄某没有潜逃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被告家属事后对小奚进行了经济补偿,最终取得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卫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黄某犯强奸罪(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件公开后有网友表示:酒吧经常发生这种事,女孩子要懂得洁身自好!保护好自己。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最大的警示:不要误以为女人喝醉了就可以占便宜或者不反抗就发生关系。一旦构成强奸罪,刑期至少3年。 卫某和黄某大概是不太懂法律,认为醉酒侵犯问题不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利器。不知道法律不代表可以不遵守。 最后网友们表示:10000元能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双双把自己弄进去吃免费饭呢?
迷糊
双方交易时,有时候录音会比较好,事后有人反悔,拿出录音。
仙女跳
10000元-6000元=3000元?小编数学是幼儿园水平?还是侮辱读者智商?!
这不是傻逼是什么,你用强别人后面都答应用一万解决了,你还报警,自己送自己进去不冤枉
编继续编。
小编的数学是幼儿园门卫老爷爷教的
鹬蚌相争
活该
无知者无畏!
这个黄某蠢得流口水🤤
免费饭经济不景气,有吃一般也不错滴
现在的仙人跳手段越来越高明了!即使包公现世都难断!
好会扯
应判罪犯死刑加巨额罚金!查别的违反道德和违法行为!罪大恶极啊
涉嫌恐吓勒索的就没一点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