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段先生租李女士的店铺每月13500元,多年共支付房租高达140余万。因

大壮扯文 2024-07-24 20:45:55

湖南长沙,段先生租李女士的店铺每月13500元,多年共支付房租高达140余万。因生意难做,段先生找李女士降租遭拒。段先生得知对面大一点的门店月租才7000元,足足比李女士要的房租少了一半,于是把门店搬了过去。恼羞成怒的李女士竟然将段先生的店铺给砸了。 段先生在长沙某街道租李女士的店铺开了一家眼镜店,房租不低,每年递涨,最近涨到13500元每个月。但是段先生的生意十分红火,所以也没计较过房租的事情。 这一租就是13年之久,可近两年因·等原因,眼镜店经常关门,导致段先生的日子也不好过。段先生为了生意能继续干下去,就找到李女士,请求其降租。可李女士根本不顾13年的交情,一口拒绝了段先生,并称自家的店铺风水好,不然段先生之前也不能赚到钱,还让段先生赶紧把欠的两个租金给补上。 吃了闭门羹的段先生垂头丧气,他觉得这生意没法干,把自己赚的都给房东也不够啊。细算下来,租房13年,交给李女士的房租都140万了,都够自己买一间店铺的钱了。 李女士的态度,让段先生很心寒。为了做到及时止损,便开始物色其他租金便宜点的店铺了。一开始段先生在整条街上四处晃悠,找不到合适的店铺。可天无绝人之路,与李女士一路之隔的店铺在招租。 段先生急忙联系房东,房东的报价让段先生喜出望外,比原店铺还大的店铺竟然只要每个月7000元。 段先生赶忙和新房东签了租房协议,随后把店铺给搬到了隔壁。李女士自然是不高兴,毕竟段先生还欠自己两个月房租。段先生一口答应尽快还清房租,李女士这才作罢。 段先生搬走后,门店很快又贴上了招租广告。很快李女士店铺再次被一家打字复印社租了去,可没几天,打字社却关门大吉了。原来,打字社经营了几天,发现生意根本没有预期那么好,再说周边的房租都在降价,李女士的房租比周边的房租贵了那么多,谁能顶得住如此高额的租金呢? 打字社搬走之时,段先生善意提示了李女士,打字社搬走了,别欠着租金没有给。李女士接到段先生的电话后,认为段先生在幸灾乐祸。本来店铺就租不出去,这还轮得着你来提醒我? 段先生正式开业当天,暴走的李女士拿着木棒闯进眼镜店,将刚刚装修和精心布置的眼镜店打砸的一片狼藉,同时辱骂并叫嚣着让段先生立刻还钱。 段先生本来对自己白白多支付那么多年的房租就很生气,现在李女士不但不顾及老交情,还将自己的心血全部损毁,他很愤怒。但段先生忍了下来,没有还嘴,也没有动手,拨打了报警电话。 此事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段先生遇到了贵人,李女士一次清仓购买令人佩服,还有可能将140万的租金一次性返还。 这房东真傻,·导致很多实体店都活不下去,商铺能有人租就行了,还把租客赶走,自断财路。 还有网友说:李女士太小心眼了,这下好了,房租没了,不知道房子还能不能保得住。 笔者认为,李女士自己的店铺,她想租多少就租多少,作为吃瓜群众没有必要因租金一事强求和苛责李女士。但李女士必然要对自己的砸店行为负责,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两高认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般来说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仍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的李女士和段先生原本是房东和租客的关系,双方有13年的交情。段先生的一通电话让李女士错认为段先生是在挑衅,于是李女士便对段先生的店铺进行打砸。可见其主观上确实有一些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意味,但根据两高文件规定即可得知,如果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然为之,可定寻衅滋事罪。而本案并未发生该前置条件,所以不宜定性为寻衅滋事。 李女士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损毁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一般来说的,故意损毁财物罪侵犯的简单客体,即只要被损毁的财产价值鉴定超过5000元,即可立案追诉。刑期起步是3年以下,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当然不只是刑事责任,更有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1184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李女士照价赔偿段先生是理所应当的! 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段先生也许是顾及旧情,也许是获得了满意的赔偿,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对自己损失的物品做物价鉴定,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中的李女士原本是可以继续收租,也可以如愿拿到段先生所欠的房租,却因一时冲动,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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