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政治体即可以看作是一个国家(见 ),但是中世纪盛期之后的国家主权与近现代国家有很多重大差异,概括来说:
1. 中世纪国家只在属世事务上拥有主权;在属灵事务上与教会共享主权。
2. 在中世纪,主权涉及对合法暴力的控制,但不是垄断。
3. 中世纪的主权既可以是事实上的,也可以是法律上的。
4. 在中世纪,主权属于作为法人团体的政治共同体,而不像现代属于整个“国家”。
5. 中世纪主权的行使是 “不均衡的”,因为有时它是通过具有很大自主权的中间权力机构行使的。
6. 在中世纪,主权并不总是能得到相互承认(尤其是在王国和更小的政体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