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拿着10万现金到银行存钱,银行窗口的职员接过钱后,按照程序将10万现金放进验钞机里点验,不料,警报器却突然响起,这些钱竟然全都是练功券,银行职员随即告诉男子,男子思索片刻后,主动报警。 吴先生创办着一家玩具厂,近几年靠着外贸出口,生意做得相当不错,在上海当地是一位小有名气的老板。 女子胡某是吴先生的生意伙伴,她年轻漂亮,气质优雅,是一位干练的职场女性,二人在生意往来中,建立了友好的交情。 一次,胡某急匆匆的来到吴先生的办公室,诉说自己的生意遇到困难,想借10万元周转应,望着一脸憔悴的胡某,吴先生怜香惜玉,实在不忍心见对方落魄,于是答应借出10万元,但必须写下借条。 胡某写下借据后,签字画押,紧接着她又大赞吴先生是一个好男人,有情有义,将来咸鱼翻身,一定会好好报答。 哪知半年过去,胡某如同人间蒸发一般,不仅没有返还10万元,连电话也无法拨通,这让吴先生头疼不已。 要知道,10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一角一分都凝聚了生意人的汗水,无奈之下,吴先生通过朋友向胡某及其家人喊话:如果拒不还钱,那么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 这天,胡某总算现身,她带着10万元现金来到吴先生家,解释说最近她前往异地做生意,换了手机号码,因此吴先生失去联系。 念在往日交情的份上,吴先生选择相信,随后,胡某将10万元交给吴先生,并索要当初的借据。 这10万元都是捆好的,总共十捆,每一捆1万元,吴先生只粗略看了一下,就将钱收下,随后把借据还给胡某。 当晚,吴先生吩咐保姆做了一桌丰盛的饭菜,让胡某留在家中吃饭,二人举杯畅饮之后,又促膝长谈一番,冰释前嫌。 第二天一大早,吴先生拿着10万元来到银行,交给窗口的银行职员办理存款业务,职员接过钱后,按照程序将钱放在验钞机上点验。 哪知不到一会,验钞机就发出“嘟…嘟…嘟”的警报声,示意发现假币,银行职员赶紧将钱全部打开,仔细检查后才发现:这10万元里只有2张100元是真币,其余全是练功券。 随后,银行职员仔细打量着吴先生,并将此事告知了他,还质问其为什么要这样做?吴先生一头雾水,好好的10万元钱,怎么就变成练功券呢? 练功券是银行工作人员练习点钞用的,并不在社会上流通,但却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吴先生反应过来后,认为这钱肯定是胡某做了手脚,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况且这里又是银行,如果不主动自首,恐怕事情变得很糟糕。 之后,吴先生主动报警,警察赶到后,见到这么多的练功券,也是不可思议,经过一周的侦查,胡某在一家酒店内被警察逮捕归案。 审讯室里,胡某拒不认罪,她说自己还给吴先生的10万元是人民币,不是练功券,之所以会变成练功券,可能是吴先生保管不慎,被贼人给掉包了。 听到这话,吴先生气炸了,自己好心借钱,没想到却被摆了一道,损失了近10万元暂时不说,还要背上一个违法的罪名。 那么,问题来了,胡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警察又会如何处理此案呢? ·· 一、胡某用10万元练功券骗取吴先生交出借据,构成诈骗罪。 警察调取了吴先生家中的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在案发的前一晚,胡某以还钱为名义,来到吴先生家中,并将10万元练功券交给他,同时也拿到借据。 这段监控视频,就足以证实胡某存在违法行为,其真实目的就是骗取吴先生交出10万元借据,并销毁。 不得不说,胡某的行为确却阴损,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被警察找到了犯罪的证据。 由于练功券不属于假币,因此不能说胡某使用假币,但可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二、胡某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胡某不想返还10万元借款,却又担心吴先生会向法院起诉,因此才用练功券以假乱真,其在主观上可被认定为是故意犯案。 胡某用练功券抵债,其真实意图是骗取吴先生交出借据,由于涉案金额高达10万元,所以这起案件可被定性为是一起有预谋的诈骗案。 司法实践中,被骗数额达到2000元至5000元,就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参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诈骗数额巨大。 因此,胡某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除非获得吴先生的谅解,否则不能从轻处罚。 本案中,吴先生没有对10万元辨别真伪,实在是大意失荆州,令人唏嘘不已,不过,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在生活中,我们应当真诚待人,同时也要带眼识人,尤其在金钱方面,切莫感情用事。 最后,对于吴先生的遭遇,大家怎么看?欢迎一起留言交流。
奇怪,视频怎么证明交付的是练功券?银行出来的钱,1万元一捆,十万元就要十捆,收款人也不看看有多少就收下了?真是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