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保姆在男雇主家的浴缸洗澡,就在她挂衣服的时候,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男雇主立

运良说是非 2024-07-20 10:06:18

上海,一保姆在男雇主家的浴缸洗澡,就在她挂衣服的时候,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男雇主立即叫上妻子,送保姆去医院,并垫付了4.2万元医药费。可事后保姆却向雇主索要24.3万赔偿,并认为保险理赔款的4万也该归她。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李忠独自在客厅看电视,住家保姆刘琴拿着一件睡衣进了浴室,可不一会儿,李忠耳边就传来保姆的尖叫声。 李忠急忙跑到浴室门外,询问刘琴是怎么回事? 刘琴哎哟、哎哟地叫个不停,说她摔倒在地上,爬不起来了。 男女有别,李忠立即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在楼下散步的妻子王梅。 王梅回家后,进到浴室替刘琴穿好衣服,夫妻俩连夜将刘琴送去医院。 经医生诊断,刘琴肋骨骨折,且还造成创伤性脾破裂,需要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李忠夫妻俩总计垫付了42000元医疗费。 刘琴的伤经相关部门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出院后,刘琴认为她是在雇主家的浴缸洗澡摔倒,是因为他们的浴缸设计有问题,所以雇主需要为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刘琴掐指一算,误工费、营养费、治疗费等等加起来让她损失了24.3万余元,这笔钱都应该由雇主赔偿。 不仅如此,刘琴还觉得她入职前,李忠帮她买的那份“家政无忧险”,保险受益人是她本人,刘忠却从保险公司那里,领了4万元理赔款,这笔钱理应返还给她。 对于刘琴索要的赔偿金额,李忠夫妻表示难以接受,在他们看来,刘琴只是一般家务,从事的就是简单的打扫工作,再加上刘琴洗澡的时候已经下班。既然不是在工作时摔伤,就跟他们没关系。 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刘琴一纸诉状将雇主告上了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刘琴认为在雇主家摔伤,他们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她有义务要求雇主赔偿。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在刘琴看来,她是一个住家保姆,实际上并没有具体的下班时间,双方是劳务关系,雇主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安全,没有隐患的环境。 法庭上,刘琴声称是浴缸设计的不够规范,浴缸存在高、陡、滑且底部狭窄的缺陷,才导致她失去重心,站立不稳摔倒。 对于此事,雇主最初也承认浴缸设计有问题,表示会做好防滑工作。 因此,刘琴认为她提出的24.3万赔偿,合理合法。 2、雇主则说刘琴摔伤跟浴缸没关系,纯粹是她自己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琴透露,他们夫妻俩在送保姆去医院的路上,刘琴对于事发经过的描述是: 当时刘琴站在浴缸里脱衣服,同时还开了水龙头,然后她想将衣服挂在门后面,因为门跟浴缸离得有点远,刘琴懒得走出浴缸,身体使劲往前倾斜,这才是她摔倒的主要原因。 当时的情况除了当事人,外人不清楚。谁主张谁举证,刘琴口口声声说是浴缸设计有缺陷,导致她摔倒,她就要提供相关证据。 刘琴提供不了,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雇主则说他们购房时,开发商在整栋楼盘安装得都是同一款浴缸,他们入住后并没有更换、改造,退一万步说,就算是浴缸存在不足之处,也不是他们的错。 刘琴就算要起诉,也应该是该浴缸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 3、最终法院是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雇主家使用的浴缸跟市面上通用的类似,浴缸底部自带防滑功能的磨砂材质纹路,并不存在设计上的缺陷。 其次刘琴洗澡是她的个人行为,并不是雇主安排给她的劳动范畴内,不适用于《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因此,她主张的不予支持 。 雇主在整件事情上并没有任何过错,保姆摔跤他们第一时间送她去了医院,尽到了救助义务。假设雇主对摔跤的保姆放任不管,雇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保姆的诉讼请求。 刘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她举证不足,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雇主一分钱都不需要赔偿,垫付的4.2万医疗费,可以用理赔款4万抵扣。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网友拍手叫好! 我弱我有理的想法,在法律面前已经行不通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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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21 21:19

    虽然我也是打工人,但我支持法院判决。自己的责任,自己担

  • 渔翁 24
    2024-07-22 12:19

    想问一句,这浴缸是给保姆用的吗?

  • 2024-07-23 11:05

    支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