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面前亲情灰飞烟灭!山东威海,男子因父母留下的土地使用问题,与相邻而居的弟弟发

雪峰说法 2024-07-20 09:11:22

利益面前亲情灰飞烟灭!山东威海,男子因父母留下的土地使用问题,与相邻而居的弟弟发生争执,双方争吵期间,男子妻子闻讯而来,并掏出小木棍打小叔子,却被对方反击受伤,事后女子索赔5100元,小叔子却认为嫂子非法侵入住宅、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应由嫂子赔偿自己5000元,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王清与王剑是亲兄弟,王清比弟弟王剑大2岁,父母在世时,两家在原有的祖宅上相继盖房娶妻,因此两家宅基地上相邻,王剑家位于东边,王清家位于西边。 兄弟俩本来关系不错,但妯娌关系却很僵,尤其是两家相邻而居,女人间难免有比较,互相都认为公婆偏心对方,在土地使用问题上更是矛盾重重。 事发当天上午9时20分,王剑骑车回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家中,王清与妻子钱玲尾随而入,30分许,因父母遗留的土地使用问题,王清与王剑在院内发生口角。 9时32分,王清动手打王剑,被王剑躲过,钱玲将王剑家院内的一把扫帚递给王清,王清接过扫帚就打向王剑,被王剑挡住后,两人各持扫帚的一头互相拉拽,并继续争吵。 2分钟后,钱玲快步走到王剑家正房西间的墙外,拿起一根1米左右、拇指粗细的小木棍打向王剑,两人相向而立,王剑略侧身位,小木棍打到王剑左小腿部。 王剑被打后,立刻右手用力,一巴掌打到钱玲的左脸,随后左手将钱玲推倒在身后的柴火堆上,王清见状用扫帚头打王剑,被王剑抓住。 钱玲拿着小木棍从柴火堆旁转身站起,王剑见状上前抢夺小木棍,钱玲左手捂着左脸部,背对着王剑,王剑往前一推,钱玲向北踉跄出几步,反手又用小木棍准备打向王剑腰部。 王剑冲过来,扭住钱玲持棍的右手手腕,一个擒拿手,将钱玲右手臂向后扭住,并顺势夺过小木棍,王清则再次用扫帚头打王剑,王剑用右手进行抵挡。 随后,王剑左手扭住钱玲的右手,右手扯住钱玲的后衣领部位,将钱玲摔倒在地,钱玲仰面朝上,双手捂脸倒地不起,此后,钱玲与王剑再未发生身体接触和纠缠。 1分钟后,王清拨打电话报警,附近村民听到动静后前来劝阻,将王清和王剑分开,直到37分,钱玲才从地上坐起,但左手仍捂着左脸,但随即又捂着脸倒在地上。 3名警察和医护人员相继赶到现场,钱玲夫妻回到自己家后警察离开,后钱玲被送至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作颅脑及颈部CT检查,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和头部损伤。 住院4天后,钱玲共支出医疗费2490元,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钱玲以因琐事被王剑殴打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剑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100元。 王剑对此却嗤之以鼻,“钱玲私闯民宅,还先动手打我,存在违法行为,我是正当防卫,不同意赔偿,请求驳回钱玲的诉讼请求”。 不仅如此,王剑还提出反诉,要求钱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理由是:钱玲闯入我家殴打我,造成我整日头昏、精神恍惚;我妻子也被闹得睡不着觉,需要天天吃药。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钱玲与王剑是叔嫂关系,本该互相尊重,和睦共处,即便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也应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但双方没有克制情绪,将争吵演变升级,最终导致钱玲受伤的结果,实属不该,本案争执焦点是王剑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钱玲的损失如何认定与赔偿。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钱玲至王剑家,与王剑发生口角后,用小木棍先击打王剑的行为及结果,达不到刑法的犯罪标准,不构成王剑认为的“违法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5个要件:一是有侵害事实;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以合法防卫为目的;四是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施,五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事发在隆冬季节,钱玲用拇指粗的小木棍,直面击打身穿棉衣棉裤的王剑小腿部,不是要害部位,但对王剑的人身权益亦构成侵犯。 虽然不能事后从上帝视角要求王剑不作反抗,但在当时,以王剑的身体条件,其完全有能力将小木棍夺下或采取扭住手臂等方法制止侵害。 然而王剑采取的不是制止行为,而是右手用力一巴掌打钱玲左脸,接着用左手将钱玲推倒在柴火堆上,此时王剑明显追求的是伤害结果,不是其主张的防卫目的,属于报复行为。 钱玲作为年逾六旬的普通家庭妇女,身体条件和强壮程度明显不如王剑,如果将钱玲用小木棍击打王剑腿部,与王剑用力打钱玲左脸一巴掌,又推倒钱玲的行为解释为对等或正当防卫,不符合情理,双方应认定为互殴。 综上,判决双方各负50%责任,王剑应赔偿钱玲1245元,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