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被查酒驾,第一次吹气,仪器显示未酒驾,岂料男子刚要走,又被查第二次,却显示27.8mg/100ml!结果,男子因酒驾被扣12分,罚款1000块!男子不服,认为检测仪有猫腻,将交警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任丘司法)
“你好同志,请靠边停车,配合我们检查!”交警说完,将正在开车的张浩宇引导到路旁。
张浩宇心中顿时有些戚戚然,因为他昨天晚上喝了一点酒。
不过,他又安慰自己,已经睡了一晚上,过了10几个小时,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
“你好同志,请对准测试仪吹气!”一名交警拿着测试仪,对准了张浩宇的嘴。
张浩宇犹豫了一下,还是鼓起嘴巴,对着测试仪吹了一口气。
结果,测试仪并未出现报警声,交警瞥了一眼数据:13mg/100ml,随后便扬了扬手,便对张浩宇说道:“谢谢配合,你可以走了!”
“谢谢交警同志!辛苦啦!”张浩宇心中大喜,对交警笑着感激道。
岂料,就在张浩宇点火时,旁边的另一名交警突然拦住车,对张浩宇说道:“等一下,你吹我这根测试仪!”
“哎呀,交警同志,你同事刚刚不是测过了么,怎么还来?”张浩宇抱怨道。
这名交警一脸严肃道:“请你配合,再测一次!”
无奈之下,张浩宇对着这名交警手里的测试仪又吹了一口,结果,仪器突然嘀嘀作响,发出报警的红光!
“同志,你体内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已经超过标准构成酒驾,现在我们要对你进行处罚!”这名交警说道。
张浩宇顿时急了,连忙说道:“怎么回事,为什么第一次测的没事,这次测的有酒驾?是不是仪器有问题?”
“我们的仪器都是经过检测合格的,不会有问题!”交警回道。
张浩宇质问道:“你说不会有问题,那为什么第一次测没事?分明有猫腻!”
交警回道:“我们的检测仪,都是有正规检测报告的,不会有问题,第一次可能是你吹气量的原因!”
“我不服,我第二次也这么吹气的,我要求抽血化验!”张浩宇提出了异议。
交警则回复道:“按照规定,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的,不需要抽血检验,希望你配合我们执法!”
听到这里,张浩宇只得无奈接受,在交警给的测试仪检测单上签了“无异议”和名字。
可令张浩宇万万没想到的是,他因此被扣12分,驾照也被暂扣半年,还被罚款1000块!
思来想去,张浩宇不服,认为交警的酒精测试仪有猫腻,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处罚。
1、 张浩宇认为,交警执法程序不当,应当撤销处罚。
张浩宇质疑,不同的测试仪,居然测试出不同的数值,而且误差如此之大,交警的测试仪是否检验合格,如果合格,这么大的误差又该如何解释?
张浩宇还认为,在交警第2次吹气不合格后,他明确提出了血检的要求,但交警予以拒绝。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既然两次检测存在误差,交警就不应当只以第2次为准,应当对他的异议进行复核,然后再进行处罚,交警并未履行这些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处罚。
2、 交警则认为,对张浩宇处罚并无不当。
交警拿出了测试仪的合格证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显示测试仪是合格产品,张浩宇质疑检测仪有猫腻没有依据。
张浩宇称他曾提出过异议,交警对此不予认同,交警还拿出了当时的检测单,上面由张浩宇清楚写着“无异议”3个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如果驾驶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就表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张浩宇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7.8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酒后驾车的,记12分,暂扣机动车6个月,并可处1000到2000元罚款。
因此,交警认为对张浩宇的处罚依法合规,并无不当。
3、 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拿出的检测证明和合格证,证明测试仪无问题,法院予以认可。
对于张浩宇提出的他曾提出过异议的主张,因他已经在检测单上签署“无异议”和名字,法院不予认可。
不过,法院经审查发现,交警对张浩宇下达的处罚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均在同一时间签署,据此可得见,交警并未听取张浩宇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依据,被处罚人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从现有证据看,交警并没履行这一执法程序,属于执法程序违法。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交警大队对张浩宇的行政处罚。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看个屁就是为了罚款
有权不吹第二个
任何仪器有合格证不代表就没有问题
血液的酒精含量超20mg/100ml才会被判定酒驾,交警的仪器好先进,光靠吹气就能测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