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判处死刑?”女子在泰国游玩时,失踪多日。事后女子疑遭绑架撕票,家属曾被索要100万元赎金。目前,警方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澳门落网并已被移交中国警方依法处理。那这种情况法律如何评价?
(来源:红星新闻等)
38岁中国籍女子兖某,未婚,之前曾在山东开办瑜伽馆,之后,兖某在广东深圳生活。
事发前不久,兖某从马来西亚入境到泰国旅游。兖某在泰国被人控制后,与其朋友取得联系。
紧接着,兖某的朋友辗转才联系到兖某家属,并声称控制兖某的人要求家属支付100万元赎金。
兖某的朋友在泰国报警后,当地警方经调查取证后确认,兖某曾乘坐嫌疑人在当地租来的机动车,且男嫌疑人与兖某有手拉手等亲密动作,故被怀疑双方是熟人。
两天后嫌疑人还车、退房并搭乘飞机前往中国香港。
紧接着,家属发现兖某的银行卡在中国澳门消费。发现后次日,该银行卡被家属冻结。
泰国警方接到报警后,确认兖某已经遇害。
最新消息显示,犯罪嫌疑人为34岁男子马某。马某逃到中国澳门后,因典当假手表、典当行报警,涉嫌诈骗的马某在准备前往中国香港时被当警方控制。
目前,澳门警方已经将马某移交中国警方依法处理。
据了解,家属目前声称已经排除绑架勒索的作案动机,疑似是因感情冲突而引发的本案。
为什么马某在泰国作案,会被移交中国警方?马某会受到什么刑罚?本案应该在哪里审判呢?
首先,不论马某是抢劫杀人,还是故意杀人后盗窃被害人的财产,亦或者是绑架致被害人死亡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32条、第239条规定,其行为最少处10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马某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是处3年以下的,且当地的法律并不认为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否则,中国警方就可以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论马某的主观目的是什么,仅凭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会视为犯罪。
因此,中国警方可以依法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
注意!在当地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无论是中国澳门,还是中国香港。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刑法规定所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地警方就会根据双方之前缔结的“约定”作移交处理。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相信对于这一点,大家比较容易理解。毕竟,澳门、香港都是中国的领土。因此,不再赘述!
最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由于被害人兖某是中国公民,因此,一般会由其离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负责审理此案。
综上,笔者个人认为,因目前信息显示,事发前兖某居住在广东,且是与其较近的中国澳门警方移交的。因此,如无意外,本案大概率会由广东管辖。
在泰国弄卖肉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