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大意了!”四川大邑,老大爷因生活不能自理被家人送到养老院生活,入院时被评定为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16 12:51:06

“太大意了!”四川大邑,老大爷因生活不能自理被家人送到养老院生活,入院时被评定为全失能老人。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大爷入院第4天,就因护工的疏忽大意,导致其被两台电磁波治疗器(烤灯)长时间持续烘烤引起所盖的棉被着火。老人被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案发后护工却以养老院护工太多、事前没有对小学肄业的她进行培训为由辩解。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处理呢?养老院有责任么?

(来源: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5日,袁大爷因生活不能自理被家人送到当地养老机构生活,由小学肄业的女护工吴某负责照顾袁大爷的日常生活起居。

袁大爷入院时被养老院评为全失能老人,其臀部及背部处患有压疮,需使用电磁波治疗器(烤灯)定期进行治疗。负责此项工作的也是女护工吴某。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大爷入院第4天就出事了。

11月9日16时许,吴某在养老院房间使用两台烤灯分别烘烤袁大爷背部及臀部的压疮,并将两台烤灯定时为1小时。可烤灯开启后,吴某并未在现场守护而是下楼到食堂护理其他老人30余分钟。

期间,因烤灯长时间持续烘烤导致袁大爷所盖棉被燃烧。其他护工发现后,立即将已被烧伤的袁大爷抱出,之后,多名护工参与救火及袁大爷救治工作。

后因受伤严重,袁大爷被送往省级人民医院接受治疗。12月2日,袁大爷因身体大面积烧伤(深部烧伤)经省级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7日,经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女护工吴某使用磁波治疗器给袁大爷烘烤褥疮时,操作不当引发火灾。

案发后,吴某未对袁大爷家属进行赔偿。但吴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后经民警调查确认,小学肄业的女护士吴某于2021年3月入职到养老院从事护理员工作。其主要负责护理袁大爷等多个失能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

养老院平时对吴某等护理员开展了压疮预防及护理的培训,要求“使用TDP烤灯照射时间15-20分钟,照射过程专人负责,不得离开”。

检察院认为:

吴某在护理失能老人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灾,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吴某认为:

第一,其对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第二,但养老院护理人员过多,才会导致相互之间疏忽大意的,且养老院实际上并未对其进行培训。

第三,事发当日警报器响也无人理会,且其对养老院的员工李某和张某的证言有异议。

1、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呢?

首先,养老院提供的会议纪要、证人马某、李某、张某、严某等人的证言,可证实养老院有专门针对如何使用烤灯、如何护理压疮等专项培训。

事发当日也有多人参与灭火及袁大爷的救助工作,故对吴某提出的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吴某提出其护理人员过多的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护理人员过多并非吴某疏忽大意导致其看护的袁大爷被火烧伤的理由,对此亦不予采纳。

再次,吴某因疏忽大意导致其看护的全失能老人袁大爷被火烧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后,吴某应电话通知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前情节,法院决定对吴某从轻判处。

综上,为倡导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法院依法酌情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2、养老院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案发时吴某为养老院的员工,且吴某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袁大爷受到损害的,养老院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也就是说,虽然吴某没有对袁大爷家属进行赔偿,但家属事后可以拿着刑事判决书并根据判决书上已经认定的事实,再向养老院提出经济赔偿的主张。

但是,养老院赔偿家属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原护工吴某追偿。即最终吴某还是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

0 阅读:9599
评论列表
  • 2024-07-17 05:05

    你这不叫烧伤,这是烧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