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发现妻子与同村村民存在不正当关系,回家拿了木棒,蹲守在村民回家的路上,

小蚂蚁评事 2024-07-14 19:11:48

吉林,男子发现妻子与同村村民存在不正当关系,回家拿了木棒,蹲守在村民回家的路上,并在与对方发生口角后,持木棒猛击其头部,造成村民当场死亡。事发后,男子用苞米秆将其尸体掩盖后离开,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元张和齐芳是夫妻关系,四平市某村村民。   案发时,两人均已40多岁,按理说应该好好过日子,可突然一天,刘元张发现齐芳出 轨了村里的“小刘子”刘某。   刘某大哥证言(报案人):   12月10日,下午3点多,小刘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在工地干活的工资结清了,9000元。 第二天早上,我给小刘子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他了。   刘某母亲证言:   下午五点多,小刘子在我家吃晚饭,这是我最后一次见到小刘子。 小刘子吃完饭后给了我钱,看他钱包里还剩下七八千元,他说是在工地干活开的工资。   小刘子三年前就和媳妇离婚了,因为他和齐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刘元张供述:   我知道齐芳和小刘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挺生气的,但我没有立即找到小刘子算账,一直忍着。   12月10日,16点半,我到村里小卖店买烟回来时,看到小刘子骑了辆黑色摩托车往北去,知道他回他妈家了。   随后我从家找了一根约四十公分长、五公分粗的木棍,在回道边等小刘子。 大约三十分钟后,小刘子骑摩托车回来,我右手拿棍子背身后,左手招呼他下车。   小刘子很警惕地看了我一眼,问我干什么?   我开门见山,点名他和我媳妇的事,小刘子开始否认,后来他发现无法狡辩,承认可以和我媳妇分手,但要我给他5万元,不给就让我媳妇跟我离婚。   我听了很生气,拿起棍子往他脑袋上打……,他跑到某房屋旁,吵吵这事没完,说我不整死他,他就整死我!   我打他脑袋一棍子,他坐地上了,还说我不整死他,他就整死我!我又打他脑袋一棍子,他就躺地上不动。   发现小刘子没有出气后,我在旁边拽两捆苞米秆把他盖上了,然后就回家了。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 意思是说,在考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其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从刘元张的供述来看,他主观上是有杀害小刘子故意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多次持木棍打向小刘子头部)。   关于小刘子和刘元张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小刘子“你不整死我,我就整死你”刺激刘元张。 这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只影响刘元张的量刑,比如是判无期、死缓或者其他等等。   接下来刘元张又做了一件事,再次把自己推向深渊。   刘元张说,他到家是晚上六点钟左右,歇了二十分钟出去,踢小刘子一脚,发现他没动,感觉他死了。   担心别人发现,我把小刘子的摩托车扔到东面屯子一家柴火垛里。   晚上八点半左右,天黑了,看小刘子还是原样躺着,确定他死了……,我拿出半桶柴油(二十多斤),往小刘子身上都倒遍了,之后火燃起来。   回到屋,我翻看小刘子的手机,看到他恐吓我媳妇的信息和通话记录,他钱包有他身份证、几张银行卡、一沓钱(约有三四千元),之后我又去倒了两次油……   杀死小刘子的事,我和媳妇说了,她不怎么信。   小刘子和刘元张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是本案的诱因,此时刘元张的行为,还可以解释成他是出于气愤犯下此事,主观恶性小,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然而,刘元张犯下毁尸灭迹的行为,情节、性质都变严重了。   虽然毁尸灭迹是逃避侦查的一种事后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但杀人焚尸的行为会视为情节恶劣,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意见:   刘元张因妻子与小刘子有不正当关系而怀恨在心,用木棒击打小刘子头部,致小刘子死亡后焚尸,刘元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小刘子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刘元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刘元张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判决,判处刘元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注:人物为化名,来源裁判文书网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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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江南 36
    2024-07-16 19:21

    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

  • 2024-07-17 01:05

    狗屁判决

  • 2024-07-14 19:47

    有没有统计过每年奸情出人命的有多少人?

  • 2024-07-17 11:46

    玩女,命都丢了

  • 2024-07-17 09:04

    有证据就直接起诉离婚,何必呢?

    阿郎 回复:
    人家巴不得你离了他再娶,你能咽下这口气???杀了是最好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