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吉林辽源,男子去参加婚礼,醉酒后,走错房间,跟陌生女人睡了一晚,原来,男人的房号是4楼403,酒店觉得数字4不吉利,把4楼改成3A,男人因此出错。可无论男人如何道歉,女人就是不服,还把他告上法庭向其索赔2万元,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大象微视)
李子程睡得迷迷糊糊中,突然被一个尖叫声吓醒。
他努力地睁开眼睛,依然没什么精神,因为前一晚喝得太多,头还是很疼,他用力地摇了摇头,双手撑开被子。
“你是谁啊,你个不要脸的,为什么睡到我床上来?”一个女人哭着骂道。
听完女人的骂声,李子程被吓得瞬间就精神了很多,他一骨碌坐起来,才发现,他的身旁竟然躺着一个陌生女人。
女人正捂着被子,警惕地看着李子程。
李子程问道:“你怎么跑来跟我睡了?”
“你这个不要脸的,这个是我的房间,你怎么进来的,你对我做了什么,不行,我一定要报警,让警察来抓你”
女人一边说,一边伸手快速去摸手机,李子程还没反应过来,女人已经报完警了。
原来李子程和女人廖雪花都是来参加朋友的婚礼,李子程是新郎的朋友,廖雪花是新娘的闺蜜。
他们两人都是从外地过来参加婚礼的,新郎和新娘为了招待外地过来参加婚礼的朋友,特地在酒店开了几间房。
前一天晚上,两人都喝了不少酒,廖雪花是迷迷糊糊中被人扶进房间休息的。
她的房间号是3楼403,廖雪花一躺到酒店那张软床上就一觉睡到天亮,期间发生了什么她都不记得了。
而李子程也喝得迷迷糊糊,他跟服务员拿了房卡就上楼休息了,他的房间是4楼403。
因为酒店觉得数字4不吉利,所以,把4楼写成3A,李子程以为3A是3楼,所以迷迷糊糊中就摸进了3楼403。
李子程当时也没想那么多,摸到床倒头就睡,这一睡也是一觉到天亮。
他是被廖雪花的尖叫声吵醒的,新郎新娘知道这件事后,不停地跟廖雪花解释、道歉。
李子程也抱歉地跟廖雪花说,自己不是故意的,希望她能原谅。
可廖雪花觉得,李子程就是故意的,因为她进门的时候,把高跟鞋整整齐齐地放在门口,李子程不可能没看见。
李子程说,他喝得迷迷糊糊的,根本没注意到门口有鞋子。
廖雪花看见自己的鞋子已经被踢到一边,说明李子程是看到鞋子的,他分明是在说谎,她觉得李子程就是故意来跟她睡的。
李子程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认为,既然廖雪花能惊醒地把鞋子摆放整齐,说明廖雪花没喝醉。
而前一晚,当自己睡过来的第一时间,廖雪花为什么不及时提醒自己。
不久后,警察来了,廖雪花一边哭一边说,李子程是故意跑来跟她睡的。
她因为喝醉酒完全无意识,她怀疑李子程在跟她睡的时候侵犯了她。
随后,警察通过了解事情的经过,试图进行调解,可廖雪花却不接受调解。
她一怒之下把李子程告上法庭,向他索赔20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喝醉酒犯错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如果李子程在醉酒的状态下,侵犯了廖雪花,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醉酒为由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2、陌生男人跑过来跟自己睡,侵犯了她人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结合本案,李子程跑到廖雪花房间跟她睡,两个人是陌生人,因此李子程侵犯了廖雪花的隐私权。
3、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李子程是醉酒状态下,走错了房间,并没有对廖雪花实施侵害行为。
不过,虽然李子程是在醉酒状态下出错,但是他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这是事实,依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子程赔偿廖雪花3000元精神损失费。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这应该是宾馆的责任吧
他妈的,找借口讹钱,真不是好鸟
这是半仙编的房间号,3楼还有403,再就是房卡能通用吗?酒店应该也担责!
谁叫那女的不插上保险
房卡是怎么打开的,难道一张房卡,或者一把钥匙能开完所有的门,明显是骗人的
所有4楼18楼改变标识的,都是有大病。。。
房卡问题怎么圆呢?小编?
啥也没干,被迫出3000
缘分啊,不是冤家不聚头
3楼有403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