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面前,亲情弱爆了!北京一男子,眼看父亲时日不多了。于是背着三位姐姐,将父亲名

小琴看世界 2024-07-08 19:20:37

金钱面前,亲情弱爆了!北京一男子,眼看父亲时日不多了。于是背着三位姐姐,将父亲名下一套400万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父亲表示同意。然而,这套房屋是父亲和母亲在世时一起买的,所以父亲去世后,三位姐姐说该套房屋有已逝母亲的一半,这一半作为母亲的遗产,她们三姐妹有继承权,应该平分。没想到,却被弟弟果断拒绝。三位姐姐无奈,将弟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海淀法院网)

孙梅和两个妹妹,还有弟弟孙海,一起料理完了父亲的后事。

两个妹妹没有直接回自己家,而是去了大姐孙梅家。

三姐妹坐一起,一边抹眼泪,一边埋冤父亲不公,他们心里都有气,只不过父亲已经去世,死者为大,她们也不好说什么。

孙大爷和老伴儿一辈子生养了4个儿女,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孙海最小。

孙大爷老伴儿二十年前就去世了,孙大爷一直一个人独居,没有再找。

老伴儿在世时,夫妻俩购买了一套三居室,那时候,孙梅已经出嫁,两个妹妹和弟弟还有孙大爷和老伴儿,住在这套三居室里。

后来,随着老二孙菊和老三孙柳出嫁,家里就只剩孙大爷夫妇和儿子孙海。

原本,孙大爷打算,等儿子孙海结婚时,把家里重新装修下,继续和儿子一起住。

可后来一想,和儿媳一个屋檐,难免矛盾多,再加上,孙海也挺能挣的,在外头又给自己付了首付买了一套,作为婚房。

自从老伴儿去世后,孙大爷过上独居生活,孙梅姐妹仨和弟弟孙海,四个人轮番照看父亲。

平时孙大爷家里的洒扫问题,都是三妹孙柳负责,营养品和一年四季的衣服都是大姐孙梅负责。

老二孙菊,事业心比较重,平时比较忙,虽然没时间出力,但她在钱上,从不吝啬。每个月都给父亲生活费,有时候父亲住院的费用,也是孙菊一个人承担。

相比于三个姐姐,孙海这个弟弟,对于父亲的照看,少之又少。

可没办法,他是儿子,在孙大爷心里,最牵挂的还是他这个小儿子。

六年前,孙大爷生了一场大病,打那儿起,身体每况愈下。

于是孙海背着三位姐姐,和父亲一合计,将父亲名下房产,以80万的价格,签订合同后,过户到了他名下。

当时,孙海交了契税,交了产权登记费,但至于80万购房款,并未支付给父亲。

其实,父子俩签这个合同,只是个形式。

在孙大爷看来,这套房子本来就是留给孙海的,所以也就没打算要那80万购房款。

再说了,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经近400万了,合同上写80万,也只是为了方便过手续。

父亲去世后,孙梅和两个妹妹知道了房子的事儿,心里都很不舒服。

在给父母养老送终这件事上,她们做的比孙海多多了,所以,她们认为父亲这样做很不公平。

她们找孙海说过此事,要求孙海把母亲那一部分方便,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做分割,父亲那一部分,父亲愿意给他就给他,她们姐妹仨不违背父亲遗愿。

可没想到,孙海直接拒绝了三位姐姐的要求。

孙梅三姐妹,将孙海诉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涉案房屋是孙大爷和老伴共同购买,所以孙大爷只有房屋一半的处置权,另一半在老伴儿去世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梅三姐妹和孙海拥有同等继承权,这套房产目前市值200万,其中100万是母亲的,这100万应当四姐弟平分。

2、孙梅姐妹三人,认为孙海和父亲的行为,损害了她们姐妹三人的合法权益,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孙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相关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故,法院最终判决,孙海和孙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孙大爷将房产全部给儿子,对三个女儿有失公允。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给父母养老送终这件事上,三个女儿也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所以,于情于理于法,关于父母的遗产,三个女儿理应有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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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11 06:29

    传统儿子继承,法律子女继承。既然亲情不顾,能否改姓做人?

    yueyue_3865 回复:
    传统也不需要泼出去的水继续照顾老人啊,要传统就全按传统,你不能照顾时候按法律,分遗产时候就传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