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男子约定以500元嫖娼后,因自称是十五六岁的女孩不愿意,要求退钱。事后招嫖人员又带来一名更年幼的女孩,并与男子发生了关系。虽然事前没有人告知男子该女孩的实际年龄是还未满13周岁,但男子仍被法院判刑!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
刘某因强迫未满13岁女孩袁某、未满12岁女孩杨某、胡某卖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并被法院判刑。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曾与男子凌某通过网络软件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卖淫嫖娼。
二人约定好后,凌某先给刘某支付了200元定金。
刘某收到钱后让未满12岁女孩杨某前往与凌某约定好的地点卖淫嫖娼,刘某当时声称杨某有十五六岁。
凌某见到杨某后,因杨某不停躲避、不让其接触,而要求刘某马上退回200元定金。刘某随即声称还有一个比较听话、年龄更小的女孩,可以代替杨某。
随后刘某带着未满13岁女孩袁某来到一草丛处,与凌某见面。虽然凌某见袁某长得比杨某还要更年幼,但其却仍然与袁某在附近路边的草丛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杨某因担心袁某与杨某一样也不愿意,没有离开事发现场并劝说、承诺事后会给袁某买东西。
事后,凌某又向刘某转账尾款300元。
事发十几天后,因女孩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声称被刘某强迫卖淫,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被刑拘几天后,民警就发现了凌某的犯罪事实。之后,接到电话传唤的凌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凌某的辩护人辩解称:
第一,袁某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凌某是明知袁某的实际年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凌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
第二,案发当时系凌晨时分,室外没有灯光,凌某不可能知道袁某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凌某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受招嫖信息错误引导等情节,故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思是:刘某当时说杨某十五六岁,虽然刘某说了袁某要比杨某小,但其并没有说具体是小多少,且袁某本人也没说自己年龄、现场环境视线不好凌某看不清。因此,现有证明不能证明凌某是明知的,故进而检察院就不能认定凌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女方是未满14周岁幼女,并仍然与幼女发生关系的,一律视为强奸。
但检察院认为,凌某就是明知的,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凌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凌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4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签认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据此,检察院建议法院对凌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凌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凌某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年龄”的辩护意见,
首先,经查,事发时袁某已满12周岁不满13周岁;
其次,凌某在见到杨某时被告知杨某十五六岁,因杨某拒绝卖淫,刘某为稳住凌某,告知凌某还有一个更听话、更小的女孩,故凌某应知道袁某的年龄小于杨某。
再次,凌某与袁某随后在路边草丛、在有他人旁观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发生关系的地点简陋、随便,发生关系的过程也不符合常人对性关系私密的理解;
最后,凌某通过杨某逃避发生关系、刘某在一旁劝说袁某配合与其发生关系,并向袁某承诺事后会给付好处的行为,应当知道袁某等人系被强迫卖淫,与袁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就已经违背了袁某的意志。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因此,根据本案发生的起因、发生关系的地点、发生关系的过程、被害人案发时的年龄等全案分析。
袁某并非自愿和凌某发生关系的,且凌某对于这种与年满十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故足以认定凌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违背幼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经查,凌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接受法律处罚的自愿性,系自首。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凌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对于辩护人提出“凌某受招嫖信息错误引导而犯罪、家庭生活困难等”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强奸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凌某本应当遵纪守法,不能因自己一时的欲望而放纵自己,甚至犯罪。其家庭状况也不属于法定从轻情节或者酌定从轻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处凌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如何证明嫖客明知不满14岁???
女孩的父母呢?😓
现在的小孩看起来比我都成熟
才4年,不应该14年?
那啥叫嫖宿幼女罪
除非极端特殊,,,否则不可放过,无论知否都要加重加重处罚!
刘某应该判死刑
凌某但凡给现金,这次他就躲过这种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