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灵台,一男子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后支付14万元闪婚。二人闪婚后,男子才得知女子

小峰聊社会 2024-07-05 20:54:52

甘肃灵台,一男子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后支付14万元闪婚。二人闪婚后,男子才得知女子不仅酗酒还有抽烟习惯。二人才同居几天,女子就经常无缘无故大吵大闹。摆酒不到两个月,男子因无法忍受女子的无理取闹、一时想不开跳河身亡。5个月后,女子在旅游时也溺水身亡。事后男子的父母才得知原来女子订婚前就育有一个儿子。男子父母一气之下,将女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和不当得利。

(来源:红星新闻)

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薛女士。2023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王先生与薛女士在老家举行订婚仪式。

订婚仪式当天,王先生父母通过“端钱”的形式向薛女士父母支付现金2万元,当天还转账6万元。

在订婚仪式上,薛女士父母还收取“衣服钱”2千元。

4月18日,王先生的母亲向薛女士母亲微信转3万元,转账用途备注为“嫂子请收款”。

4月19日,王先生的母亲又向薛女士母亲微信转账2.8万元。以上均属于事前双方约定的彩礼合计14万。

4月21日,王先生与薛女士摆酒结婚。虽然二人已经在老家摆酒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二人却未领证。

二人开始同居后,王先生才得知原来薛女士经常酗酒,且已经上瘾,平时还有抽烟的习惯。

王先生接受不了,要求薛女士赶紧戒掉这些坏习惯。但薛女士不同意,并因此与王先生发生了争执。

二人在老家生活几天后,于5月10日驾车一同前往湖南省益阳市王先生平时上班的地方,居住生活。

5月12日,二人才同居两天时间,薛女士就在出租屋内,无缘无故、大吵大闹。王先生随即打电话告知自己的父母,但父母二人却让王先生先忍一下。

6月15日晚上,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闹至凌晨。王先生一时想不开,于次日凌晨自行坠河身亡。

王先生父母得知后,立即前往湖南益阳处理此事。

6月20日,薛女士父母将其女儿从湖南益阳带走。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薛女士于2023年11月27日到广西桂林旅游时,在漓江处溺水身亡。

这时王先生的父亲王某才得知,原来薛女士名下有一个女儿、户籍资料还注明薛女士是丧偶状态。

也就是说,王先生与薛女士订婚时,其一家人根本不知道薛女士酗酒、抽烟、丧偶且还育有一个女儿。

得知真相后,王先生的父母将薛女士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14万元。

本案诉讼期间,王先生的父母还发现摆酒当天收到亲朋好友给的3.7万礼金,全部都被薛女士拿走了。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据此,王先生父母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增加诉求,即王某夫妇还要求薛某夫妇返还不当得利3.7万元。

但薛某夫妇却辩解称:

第一,已经以嫁妆的方式,返还现金3.5万元、财物8千元。即14万元彩礼应当要予以核减。

第二,剩余彩礼全被王先生与薛女士花完了,其一家人均没有任何得利。

第三,所谓3.7万元礼金,根本不存在。

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与薛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无不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而免除彩礼给付义务的情形,故薛某夫妇有义务返还彩礼。

其次,王某夫妇主张有3.7万元礼金被薛女士拿走了,但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再次,薛某夫妇是否具有减少返还彩礼数额的情形:

1,薛某夫妇主张当初订婚时以嫁妆的名义退了3.5万元彩礼,由王先生存在自己的卡上,剩余彩礼全部被王先生、薛女士花了,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薛某夫妇主张王先生死亡后,其一方带领亲属前往湖南省益阳市参与处理王先生丧葬事宜,共计花费了2万元元。但从其一方提供的证据看,实际花费为9800元,该费用可在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除。

最后,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近年来,本地彩礼持续走高,形成攀比的风气。这在一方面背离了彩礼的初衷,另一方面给彩礼给付方的家庭带来了经济压力,为婚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王先生与薛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2023年4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二人虽然已经死亡,给双方家庭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打击。

但是,双方家长应当振作起来,积极化解双方的矛盾纠葛,在邻里之间形成和谐、团结的氛围,弘扬互相帮扶、互敬互助的传统美德。

综上,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薛某夫妇返还王某夫妇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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