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江苏一女子,30年前将单位分的一套50平福利房,给了妹妹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05 10:39:32

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江苏一女子,30年前将单位分的一套50平福利房,给了妹妹,妹妹支付了她1万块。姐妹俩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妹妹认为,给了姐姐1万块就是买下了房子,而姐姐认为,这1万块是妹妹这30年来的房租。如今,姐姐要求妹妹将房屋还给自己,并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王娟将大哥王飞龙叫到家里,希望大哥能为自己主持公道。

三十年前,姐姐王慧单位里分了套福利房,大概50平左右。

当时,姐姐家有房子住,而且是一套大房子,而王娟还在租房子住。

出于姐妹情深,王慧也不忍心妹妹还飘着,再加上王娟当时怀孕,王慧也希望妹妹生完孩子后,生活能安稳一点。

于是,王慧就提出,把房子给妹妹王娟住,据王娟说,王慧当时的意思就是送给她,但是她可不想白白要,她想买下来,于是就给了姐姐王慧1万元。

1万元在30年前也不少呢,据王娟透露,当时姐姐那套房子市值也就2万出头。

王娟给了王慧1万元,但两人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拿到房子后,王娟出钱装修了一番,一直居住到现在。

如今30年过去了,王慧却变卦了。

王慧说房子是她借给王娟住的,并没有卖给王娟。

如今,她自己过的也不如意,所以要把房子收回来。

王娟一听,觉得王慧出尔反尔,肯定不答应,可她也不愿因为此事和姐姐王慧闹的不愉快,所以就把大哥王飞龙叫来,商量此事,该如何解决。

王娟说:当初我给她一万块,就是买下这套房子的意思,她也是默认的。当时对身边的亲友,也是这样透露的。哥,你是知道这件事儿的。如果她不是卖给我,我能在这里面一住住30年吗?

王飞龙:哎,不是我说,你们俩当初这事儿就没办好。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呢。你们当初搞这档子事儿的时候,我就提醒过你俩,把合同签上,一码归一码。可你俩都不听,觉得签合同伤情分,现在好了,闹成这样,更伤情分。

王飞龙虽然是大哥,但也不愿管这事儿,年纪大了,精力也不够。再加上,他两头都不想得罪,不管帮谁,都会伤到另一个,索性不管了。

王娟一看,大哥也指望不上,就去找二哥帮忙。

二哥王鹏倒是给出了个公平的主意:

当时这套房子市值2.5万,你给了王慧1万。如今这套房子市值30万,王慧要要回房子,按照当初你的支付比例,你让王慧给你12万,你把房子给她,要么你给她18万,重新签合同。

王鹏这个主意听起来好像公平,可王娟却觉得不妥,并没有采纳。

然而,王娟想不到的是,正在她想办法怎么处理此事时,法院传票来了,王慧把她告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王娟和王慧现在各执一词,没有合同和协议,真相就无从考证,只能从双方的口供和亲朋好友的证明中,从高度盖然性出发,去做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慧有关双方为借住关系的主张,并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实。

在双方均认可有1万元款项的交付且未有相关书面等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的情况下,王娟辩称该款项系支付房屋的购房款项的可能性,大于王慧陈述该款项系王娟支付房屋使用费的可能性。

根据现有证据,双方仅形成房屋买卖的意向。

王慧根据双方存在借住关系且未约定期限,进而主张王娟归还房屋并搬出房屋内物品,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本案中,双方仅形成房屋买卖的意向,王娟支付的1万元亦非全部购房款,双方并未就价款等问题协商形成最终书面协议,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继续协商买卖事宜或解除初步达成的买卖意向。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后续姐妹俩得签订合同,王娟需支付全部购房款。否则对王慧就极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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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05 11:24

    没转让合同那就认产证或单位福利分房的调拨单,至于这一万元可作我三十年支付的房租,法律是只认证据,没有转让合同的房产权并未转移,所产权人有权收回房产。

  • 2024-07-05 18:34

    废话连篇,也没给出解决方案。

  • 2024-07-07 09:19

    按现值,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