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和朋友想白嫖失足女,于是男子先与失足女发生了关系,然后和朋友一起

小琴看世界 2024-07-04 20:13:36

山东烟台,一男子和朋友想白嫖失足女,于是男子先与失足女发生了关系,然后和朋友一起威胁失足女,使得失足女被迫与朋友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男子的朋友先走,男子再次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直接跑了。失足女决定破罐子破摔,最终报了警。后检察院以男子和他朋友涉嫌强奸罪为由,提起了公诉。法院这样判。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40多岁男子李某曾因犯法被判过刑,期间还越过狱,可谓劣迹斑斑。在出狱后,李某也因此找不到好工作,每天就是混日子。

后来,李某结识了比自己小一岁,同样游手好闲的男子孙某,二人顿感惺惺相惜,于是开始称兄道弟,几乎整日都腻歪在一起。

事发当晚,李某和孙某喝完酒后顿感无聊。特别是李某,自从入狱以来,还没碰过女人,所以他提议找个失足女,可是二人身上又没钱。

经过一番苦思冥想,李某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计划,孙某听后连连称赞这是个好计策,两人一拍即合,当即在网上寻找下手目标。

据悉,李某是打算先抛出诱饵,称愿意花高价找失足女发生关系,等把人约出来发生关系后,再进行威胁,这样就可以白嫖了。

之后,李某和孙某在诸多失足女中,选了中上价位的朱某,然后跑去宾馆开了房,并把地址发给了朱某。可谁能想到,朱某居然放鸽子,李某和孙某等了半天都没人来。

李某二人十分生气,于是第二天再次联系了朱某。不过,这次朱某倒是赴约了。

当二人在宾馆见到朱某本人后,顿时喜上眉梢,因为朱某真的很漂亮,身材也非常不错,前凸后翘的,这让李某和孙某这种“单身狗”感到了迫不及待。

这时二人也不计较朱某前一晚的毁约了,直接将朱某带到房间。不过,李某有点经验,他担心朱某会玩仙人跳,为了以防万一,李某让孙某先去宾馆门口放风。

孙某虽然有点不愿意,但还是去放风了。期间,李某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终于解决了生理上的需求。

李某结束后,他立即把孙某叫了上来,然后强行夺下朱某的手机,把她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父母的联系方式等,都拍照保存了下来,并以此为要挟,要求朱某不着他们要嫖资。

朱某知道李某和孙某想白嫖,但自己根本斗不过李某和孙某,只能委屈地与孙某发生了关系。李某则在一边全程观看,时不时地用手机拍段视频。

孙某在得逞后,直接离开了现场,而李某继续对朱某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而不敢报警。期间,李某再次与朱某发生了关系。

经历了这次事件后,朱某又恐惧又纠结,她知道自己卖淫是违法的,一旦报警,自己也会被处理。而且李某手中有她的把柄,还有她家人的联系方式。

在纠结一个多月后,朱某最终选择了报警,朱某自然被警方行政拘留了,但警方也对李某和孙某立了案。后经警方的缜密侦查,李某和孙某一起落网。

可是面对民警的审讯,李某坚决否认自己有罪,坚称与朱某只有“买卖关系”,但是孙某那边的供词却五花八门,一会儿承认是威胁朱某才发生的关系;一会儿又说与朱某是“买卖关系”,当时给了朱某1000元嫖资。

后警方认定李某和孙某涉嫌强奸罪,并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孙某找朱某的目的是需要进行卖淫嫖娼的交易行为。那只要他们是自愿的,不可能会构成强奸罪,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但是朱某控告李某和孙某构成强奸罪,这说明朱某认为自己是被迫发生关系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那只要有证据能证明李某和孙某实施了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就可得出李某和孙某存在强奸朱某的事实。

法院调查发现:

1、在警方提供的供词中,朱某详细描述了被李某和孙某胁迫发生关系的过程,这与孙某承认胁迫朱某发生关系的供词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从宾馆的监控可以发现,事发时李某、孙某和朱某在同一个房间很久。既然孙某存在胁迫朱某发生关系的事实,那在房间中的李某不太可能什么事都没做。

3、李某手机中存在孙某与朱某发生关系的视频,李某当时还给了孙某一个套子。这足以说明李某与孙某在合谋对付朱某。

4、在供词中,李某在孙某胁迫朱某发生关系时,为其提供帮助,并且在孙某离开后,强行与朱某发生了关系,那么李某的行为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这个犯罪情节比孙某严重得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孙某构成强奸罪,对李某处有期徒刑11年,对孙某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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