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酒后情绪激动,花了50元,找了一名失足女,却不料两人发生了不愉快,男子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7-04 16:21:40

重庆,男子酒后情绪激动,花了50元,找了一名失足女,却不料两人发生了不愉快,男子当场给了女子几个耳光,被邻居发现后,男子还不解气,又狠狠地踢了一脚过来,被邻居拉开后,男子还扑过来,扬言要打死女子,女子害怕之下,拿起水果刀,在混乱中,刺中了男子,男子直接丢了命,事后女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来源: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 蒙丽离婚之后,前夫不要那一双儿女,一个人潇洒去了,蒙丽一个人照顾一双儿女,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当中,让她不知所措。 儿女的一日三餐要人照顾,孩子身边离不开人,生活又要继续,蒙丽根本不能去工作,面对生活的困境,她迈出了艰难的一步,她决定成为一名失足女。 这样她不但可以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儿女,也有了生活来源。 为了能够有稳定的顾客,她把价钱放得很低,只需50元,为了方便工作,更是租了一间房子。 事发当天,郑华来找她了,他喝了酒过来的,蒙丽能看出郑华心情非常不好,就关心了他几句。 果然振华就说了,他心情确实很不好,所以才去喝酒的,谁知道喝了酒之后,愁更愁了。 他听别人说起过蒙丽,所以就过来了。 蒙丽关心了几句,就想赶紧完成任务,打发郑华走,她能感觉到这个人不好惹。 谁料两人进行违法行为时,发生了不愉快,郑华果然如蒙丽所想那样,是个不好惹的人。 郑华当时就扇了她几个耳光,疼得她叫了起来,邻居听到了,就赶紧敲门,这才阻止了郑华继续发脾气。 邻居跟郑华说,不要为难蒙丽了,一个女子带两个孩子也不容易,孩子还等着母亲回去照顾呢。 但郑华却很恼怒,凶恶地说道:“这又怎样,我花了钱,她不配合我,我不但要打她,我还要打死她。” 一听这话,蒙丽吓得瑟瑟发抖,缩到了一边,果然,郑华说到做到,上来又狠狠地踢了一脚蒙丽,蒙丽疼得两眼哗哗流眼泪。 邻居见状,就将郑华拉出门外,害怕他真的会做出伤害人的行为。 可郑华正气在头上,出去之后,他想不通,又返回来,冲到蒙丽跟前,扬起拳头,就扑过来。 蒙丽非常害怕,眼睛都不敢眨一下,正好手摸到了一把水果刀,她赶紧举起刀,结果不偏不巧,扑过来的郑华,正好扑到了水果刀上,刺中了他的身体。 这让郑华更恼怒了,他一把拔开水果刀,对准蒙丽,蒙丽一看,赶紧逃跑,郑华追上来,但没几步,就倒在地上起不来了。 蒙丽现状,赶紧叫来邻居,一起送郑华去就医,可一切为时已晚了,郑华失去了生命。 此事发生后,民警认为蒙丽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对她立案调查,检方也提起了公诉。 那么蒙丽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检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郑华扬言要打死蒙丽,并且当时已经打耳光,还踢了她,并且继续过来要打她,郑华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蒙丽反击,显然是有防卫性质的,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他们表示,蒙丽主动报警,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蒙丽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她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郑华扬言要打死她,并且已经打她了。 当时房子空间比较小,郑华还喝了酒,他正在扑过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她也是随手拿到水果刀进行防卫的,是在混乱中,不小心刺到的,并不是有意要伤害到郑华,所以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蒙丽表示,自己还有两个孩子要养,自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也很清楚自己一旦出事就没人照顾孩子,所以她并没有想过伤害郑华。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蒙丽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是这个违法行为与本案并没有因果关系,蒙丽确实是在不法侵害之时保护自己,从而不小心让郑华失去了生命的。 《刑法》第二十条还有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蒙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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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05 13:48

    该死!太不够爷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