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一家SPA店,花费了695元,做了一个项目。不料在60天之后,警方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04 09:33:36

上海,一男子在一家SPA店,花费了695元,做了一个项目。不料在60天之后,警方突然以男子涉嫌嫖娼为由,将男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男子不服处罚结果,便在申辩未果后,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来源: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周某出生于1994年,因为工作的缘故,平日里的应酬比较多。星期四下午2点钟,周某正在公司时,突然被两名民警出示传唤证后,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是两个月之前的一个星期日,周某在一家SPA店消费了695元以后,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店家,而警方恰巧是通过这笔可疑交易,找到了男子周某。 随后,警方经过多番调查,以周某涉嫌嫖娼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周某看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即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而后在请了两名律师王某、黄某后,选择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 为了证明周某没有嫖娼行为,律师王某、黄某通过仔细查看案卷,发现了本案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1、虽然按照公安机关的卷宗显示,女子辨认出了与其交易的人正是男子周某,但却有两点不合理的地方。 第一,本案事隔已经两个月,女子在与周某仅仅一面之缘,且SPA店灯光较为昏暗的情况下,却能准确无误的辨认出周某,显然不符合常理; 第二,女子共计辨认了15组150名违法行为人,却仅仅只用了20分钟的时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向周某送达相关文书时,并未对周某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而是在周某不清楚文书内容的情况下,就让周某签字按印,显然是侵犯了周某的陈述申辩权。 3、办案民警对周某的询问笔录,存在瑕疵,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公安机关对周某实际的传唤时间是下午2点,可是传唤证上记载的时间却是下午4点。 第二,周某陈述其关于嫖娼的供述,系在公安机关的诱导下作出,但公安机关却无法提供全程的录音录像,所以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周某与女子关于嫖娼的过程、嫖资均陈述不一致,所以在辨认笔录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就推定周某构成嫖娼。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有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了证明对周某的行政处罚正确,公安机关辩解称:

1、周某及女子的笔录,完全可以证实周某花费695元,与女子进行交易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其签字按印的后果,但其仍然在笔录上签字,足以证明笔录的真实性。 2、公安机关向周某送达的所有文书,周某都签字按印,不存在侵犯其申辩权的情况。 3、女子与周某并无利害关系,不可能为了冤枉周某,故意编造虚假的事实,故其辨认笔录真实有效。 4、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清楚来看,涉事的SPA店一直存在违法交易的情况,按照店老板的陈述,周某支付的金额应当为进行不正当交易的金额。 综上,公安机关现有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周某存在嫖娼的违法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在案证据,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周某确实存在嫖娼行为,遂对周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2614
评论列表
  • 2024-07-04 12:37

    论不签字不回答的重要性

  • 2024-07-05 07:26

    除非有视频那啥啥,否则只有人证,没有物证,就敢这么判,以后我可以说银行的某个家伙偷了我一千块钱,我亲戚朋友都可以作证

  • 没抓现场,死不认账

  • 2024-07-04 10:08

    论带现金的重要性

    啊呸我信你个鬼 回复:
    我就知道有这个回复
  • 2024-07-05 19:50

    论现金的重要性

  • 2024-07-04 15:54

    重量证据: 店老板与店女有没有被刑责?明知道转账会被查为什么还要?公安有没有查封店家?有没有发布此店相关提示?店里有没有摄录监控(现在店家普遍都有)?

  • 2024-07-05 15:47

    办案要讲究人证物证俱在 光人证没有物证 再说人证这东西最浮夸 [doge]我看他不顺眼一样可以举报他!

    球球的家长 回复:
    支付的钱就是物证了,金额表明了行为